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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无“价”

发布者: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678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11年11月5日,郑某因在上班途中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认定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9级。郑某向用人单位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下称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但用人单位以郑某所受侵害产生的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均已从李某处获得足额补偿为由,主张工伤待遇作为补偿金在获得足额赔偿后不应再重复支付。双方因此成诉。

律师说法:

本案中郑某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两种待遇,一为工伤保险待遇、二是人身损害赔偿,两者并行不悖。首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再者,工伤事故赔偿与民事赔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是适用不同的法律,所以受害职工可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第三,人的生命无价。因此,本案中郑某能够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支持郑某主张,用人单位须支付郑某工伤保险待遇五万多元。

律师建议:

因李某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同时符合工伤事故的情形,劳动者或者近亲属须及时向用人单位反映情况,进行工伤认定。对于第三方侵权人,劳动者应在侵权事故发生时采取有效措施确认侵权人,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识法用法,做个精明的维权者。

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今日花都》2014年6月11日总第15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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