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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诚可贵 交规要紧记

发布者: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616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15日晚,陆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204国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与董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开头灯)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致陆某骨折。经一审法院查明,发生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一方面是陆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行,另一方面是董某夜间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开车头灯。

律师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董某对陆某所受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陆某自负50%的责任。此后董某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审判决,判令董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陆某15万余元。

律师建议:

由于电动自行车车轮接触地面面积小,稳定性较差,刹车时摩擦系数小,制动距离长,在交通事故中出现电动自行车的身影越来越频繁。事故造成的损伤不一,更有甚者是简单的碰撞就会使对方成为植物人。由此带来的经济负担,不是常人能承担。

市民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增强安全意识,最起码做到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 公里。同时,莫心存侥幸,认为电动自行车无牌照,即使违规也抓不到。须知道,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若存在逆向行驶、随意变更车道或拐弯调头、不遵守交通信号、违规搭载以及醉酒驾驶等违规现象,始终须为自己的过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呼吁广大驾驶者谨以上述案例为反面教材,珍惜生命,安全驾驶。

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今日花都》2014年5月28日总第15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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