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XX、张XX、上海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6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XX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杨忠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