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廖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4月向本院移送起诉。
凯里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7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廖某向何某介绍称,自己能够在贵州省某地级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的活动中来获取到该公司在某地级市拟将开发建设的某改造项目的投资建设权,希望何某找投资人来先出资100万元,该资金作为自己在促成并拿下某改造项目的前期资金来使用,用于支付在相关业务工作中的办公经费开支。廖某还承诺在收取到该资金后,两个月内如果自已不能促成让出资人与某地级市的相关公司签订到某地级市某相关项目工程协议书的话,自己将如数退还该资金并支付一定利息给出资人。何某在得知这样信息后,便找到正有意向投资的受害人毛某,二人商议由何某以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的方式,将廖某介绍给何某的某地级市某改造工程项目引荐给毛某来参与投资及建设,并向毛某收取中介费200万元。2017年7月21日,毛某通过自已的银行账户一次性将200万元转到何某的银行账户。何某在收到该200万后将其中的100万元在2017年7月26日通过自已的银行账户转到廖某的银行账户,另100万元用于抵扣廖某欠何某的债务。廖某收到该100万元后并未将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改变资金用途将资金偿还于自己此前的债务中,以及自己的生活消费活动中。经向某地级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核实,该公司表示,有意向与某地级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某改造项目合作的公司和个人很多,贵州省某地级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也曾向有意向合作的公司或个人发送过某改造项目资料,但并未与廖某、何某等人开展过实质性的业务合作。
经凯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廖某有罪,廖某不服提起上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审发回重审,经凯里市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认为认定廖某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本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杨忠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