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系列之小微企业
【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
【优惠内容】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的使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