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税务涉外法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企业或者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发布者:刘敏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8日|分类:税务 |696人看过

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系列之小微企业


【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

【优惠内容】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的使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