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