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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金在离婚时能否分割?

发布者:刘敏2018年05月13日724人看过举报


【引子】

       夫妻一方遭受人身损害而获得的相关医疗费、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每个赔偿项目各自的金额,再根据对财产的定性分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分割,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或者与夫妻个人财产无关的财产不予分割。

【夫妻个人财产部分】该部分具有专属特定人身的属性,不予分割。

       1、医疗费:当事人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和后续医疗费;

       2、营养费:当事人补养身体所必须的费用;

       3、残疾赔偿金:由过错方向受害方支付的残疾赔偿费用;

       4、残疾辅助器具费: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耗导致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功能器具而发生的费用。

【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予以分割。

      误工费:当事人从遭受伤害到治愈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资或者劳动而失去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误工费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可能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也可能属于第三人财产部分】

       1、护理费:当事人在医疗中因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而需要雇专人进行生活护理而产生的费用。

护理费的获得可以是夫妻一方或者第三人。若护理人员是夫妻一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予分割;若护理人员是第三人,护理费属于第三人财产,与夫妻无关。

       2、交通费:受害人及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若夫妻一方实际发生并取得该费用,由于其具有专属特定人身的属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予分割;若是其他第三人因陪护等照顾受害人而获得该财产,与夫妻无关。

       3、住宿费:同护理费

       4、伙食费:同护理费

       5、精神损害抚慰金:

       1)侵权行为致使夫妻一方残疾:具有专属特定人身的属性,属于受害人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2)侵权行为致使夫妻一方死亡:精神抚慰金是给死者近亲属精神上的抚慰,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不应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确定近亲属的范围后,同时要根据近亲属的远近,与死者的生活密切程度,生者所受精神影响大小,是否需要扶养、赡养等因素对抚慰金进行合理分割,并非一律平均分割。

【第三人财产部分】

       1、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人身损害解释》第29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是指当事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丧失了在未来生存年限预期可获得的收入,从而导致死者家庭失去可以获得该继承该部分财产的期待,该损失就由死亡赔偿金来补偿,也就是理论上所称的”继承丧失说“。由此可知,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有关系近亲属的赔偿,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2、丧葬费:夫妻一方死亡是所有家属支付的处理后事的费用。如果该费用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者从侵权一方获得补偿,该费用应当属于死者家属共同共有,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被抚(扶、赡)养人生活费:该部分费用用于受害人依法定义务而需要抚(扶、赡)养的人维持生活的费用,不应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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