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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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税务涉外法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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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先同居后补办婚姻登记,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者:刘敏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976人看过


【案情】

        男方1990年8月出生,女方1996年2月出生,2014年男女双方在广州务工时相识并同居生活。2015年6月以女方名义购20万元的买汽车一辆,2016年5月在番禺购买商品房一套,价值110万元,登记与女方名下。2017年3月双方补办婚姻登记,2018年1月男方起诉离婚,认为车辆及商品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

       车辆属于婚前同居期间财产,男方未提供该车辆是同居期间以双方共同劳动收入所得购买的证据证明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故该车辆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律师释法】

       看到这个判决结果,也许很多人表示茫然,对于车辆的权属认定,没有多少疑惑,但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颇为费解,法院为什么作出如此判决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根据上面这一规定,我们判定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就不能机械的按照结婚证上显示的2017年3月计算了,而是应当根据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纪之日起计算,即2016年2月女方达到法定结婚年纪的日期。那么该日期就成为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分界线,之前的财产为男女同居期间的财产,之后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法院判决车辆属于同居期间财产,而房屋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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