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位于A市的一套商品房属于小明的婚前财产,婚后,小明将该房屋过户给妻子小兰。一年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准备离婚,由于对该房屋的分割发生很大分歧,诉至法院,女方主张男方已经将房屋产权全部赠与自己,故该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而男方坚持为夫妻共有财产,房屋公允价格100万。
【判决结果】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女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对男方补偿50万元。
【律师说法】
夫妻间没有特别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女方因男方的赠与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且将不动产更名至妻子名下。由于没有特别的说明和约定,那么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
【经验教训】
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一定要书面的协议,如果没有特别的书面约定,即便不动产发生更名,在离婚时也不一定能完全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