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订婚彩礼在双方分手时是否应返还?

发布者:刘敏2019年03月14日480人看过举报

男女双方的母亲与媒人李大姐是朋友关系,2015年8月,媒人李大姐与男方亲友到女方家见面,介绍双方认识。半月后,媒人与女方及女方母亲邓亲友到男方家中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小订”仪式,男方给予女方红包1000元。随后,双方定好时间准备举行“订婚“仪式,男方给付30000元现金及四件金器作为彩礼。媒人李大姐对上述的金额及金银首饰的给付均可予以证明。后来男女双方发生矛盾,协商未果而解除婚约,双方为彩礼返还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那么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呢?返还多少呢?

法院判决:金器全部返还;男方主张返还30000元现金彩礼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根据媒人的证言、当地的风俗及乡规民约,男女婚嫁有一定的彩礼往来亦属事实,故酌情返还5000元。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呢?依据何在?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就婚约财产赔偿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返还婚约财产并不受过错的影响,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该条款中规定的三种情形,即当返还,男女双方无论谁导致此种情形的出现,在所不论。决定婚约财产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一般地,给付彩礼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已经结婚登记的,原则上不予返还。但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造成困难的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婚约过程中所给付的财物,本身就有非常复杂的因素,一般不宜全部返还,而应视具体情况酌情返还。


  • 刘敏
  • 13302297458
  • 1440120********07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 9年(优于56.07%的律所) 入驻华律
  • 43次(优于96.68%的律所) 用户采纳
  • 20次(优于96.36%的律所) 用户点赞
  • 27820分(优于98.4%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15篇(优于98.17%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