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天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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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与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天一|时间:2020年09月24日|10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公司退还原告投资款1万元,并按月利率0.92%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30%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周X自愿放弃第2项即要求被告支付30%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原告)向甲方(被告)出资人民币叁万元,乙方缴付出资后,即成为被告的股东,享受股东的一切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之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告转账3万元参与入股,同日,被告出具收据一份。2016年6月15日,原、被告自愿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16年6月15日解除2015年4月30日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甲方(被告)应全额退还乙方(原告)人民币叁万元投资款,甲方(被告)应自2015年5月13日收到乙方(原告)资金时起,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即月利率0.92%)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贰万元,余款及利息于2016年6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元,余款及利息再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偿还期限早已届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XX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周X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XX公司给原告出具的3万元《收据》、中国XX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增资扩股协议书、解除合同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原告周X向被告XX公司出资3万元入股后,被告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该《增资扩股协议书》,并约定由被告给原告退款及支付利息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周X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被告XX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周X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5年4月30日,XX公司(甲方)与周X(乙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甲方以公司增资扩股为由通过吸纳新的投资人出资以增加注册资本,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向甲方出资人民币叁万元,乙方缴付出资后,即成为XX公司的股东,享受股东的一切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甲方负责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册资本金、股东名称变更登记等”。2015年5月13日,周X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缴付出资3万元,XX公司给其出具收据一份。事后因被告未按该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变更工商登记等义务,XX公司(甲方)与周X(乙方)经协商一致于2016年6月15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双方解除2015年4月30日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投资款3万元,并应自2015年5月13日收到乙方资金时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倍即月利率0.92%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甲方于2016年6月15日向乙方支付2万元,余款及利息于2016年6月28日前向乙方支付。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乙方同意甲方利息减至1000元(即余款及利息合计11000元)。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30%的违约金”。甲方法定代表人吴X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乙方周X由郭X一代签。该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余款1万元及约定利息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周X与被告XX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后,周X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缴付3万元出资款的义务,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据》、中国XX银行现金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后因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变更工商登记等义务,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原来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该《解除合同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XX公司理应按照约定给原告周X退还投资款及支付约定利息,故被告未履行向原告周X全额退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本案原告周X自愿放弃违约金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周X请求判令被告XX公司退还下欠的投资款1万元,并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月利率0.92%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周X投资款1万元,并按月利率0.92%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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