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险峰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6日 2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刑终150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A公司项目经理,住成都市青羊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险峰,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川1903刑初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案件审理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某撤回上诉。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瑛
审 判 员 罗纪才
审 判 员 许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爽
书 记 员 白桦林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