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新设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接下来,杭州律师叶斌为您普及。
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设立相当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女性的性同意年龄,之前对于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无论受害女性是否自愿,行为人均构成强奸罪,且要比照一般的强奸罪从重处罚。本罪出台之后,对于自愿与对其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发生性关系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也将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保护她的权益。
此外,对于这些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强迫其照护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既构成强奸罪,也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杭州律师叶斌提醒:家属收到拘留通知后,应了解被拘留在哪里,涉嫌罪名、主办警官等信息。如果能够在案件前期争取到取保候审,后续适用缓刑的几率就会比较大,所以家属应立即联系专业刑事律师进行咨询,尽早委托律师及时介入案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避免当事人在侦查初期被诱供、骗供甚至刑讯逼供,能够有效地辅导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够更有效的为当事人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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