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刑事案件这些年,很多当事人或家属都问过一个类似的问题:他借钱时说的理由不是真的,钱拿去干别的了,这算不算诈骗?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背后却藏着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关键分水岭。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里收录的一个无罪案例,把这条界线划得格外清晰。
虚构理由,不等于对方“被骗”
前几年,有位张先生以合伙做二手车生意的名义,多次向李女士借款,前后有几十万,并承诺给固定利润。事实上,张先生把部分钱用于了其他个人事务。后来双方产生纠纷,李女士报案称被诈骗了数万元。
这个案子走完了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一审定罪判刑,重审维持原判,直到二审才最终改判无罪。判决的核心逻辑,就在于厘清了一个根本问题:出借人把钱拿出来,到底是因为相信了那个“合伙做生意”的理由,还是别的什么?
法院详细审查后发现,李女士对张先生长期缺钱、甚至有一些不良嗜好的情况是清楚的。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里,双方资金往来频繁,有借有还。李女士并未去核实张先生是否真的在经营二手车,她更在意的似乎是能否收到承诺的“固定利润”。
这说明,那个被虚构的“借款理由”,很可能并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她不是因为相信这个理由而陷入错误认识才给钱,双方的关系在本质上更接近一种民间借贷。虚构理由和对方是否“被骗”之间,存在着不小的认知差距。
司法认定诈骗,盯住两个核心条件
这个无罪判决之所以有指导意义,是因为它清晰地重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诈骗罪必须紧紧抓住的两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是“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不是一个主观猜测,而是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的。在这个案子里,法院重点看了三点:张先生从未否认借款事实;双方资金往来是“有借有还”的动态过程,甚至在纠纷后其家人仍在代为还款;发生民事诉讼后,张先生也委托律师积极应诉。这些行为痕迹,都难以支撑“借钱时就不想还”的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是“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这一点往往被忽略。法院认为,李女士对借款人的真实财务状况和资金用途风险有相当的了解,她出于获取固定回报的目的出借资金,本身并未对“借款理由”的真假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不能认定她是被那个虚假的“合伙经营”理由所骗。
说白了,法院的逻辑是:如果你明知对方信用不佳、用钱混乱,却依然为了高息而不断借钱给他,那么事后主张自己是因为某个具体理由“被骗”,这在刑法上是难以成立的。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轻易地用刑事手段来调整。
我关注这个案例,是因为它揭示了一个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律从业者都容易模糊的地带。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在表象上可能有相似之处,但法律评价的尺度完全不同。刑事案件一旦启动,对当事人和家庭的影响是颠覆性的。因此,在介入每一起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时,我们的首要工作往往就是进行这种“定性分析”:当事人的行为,究竟更偏向于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不诚信,还是已经构成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诈骗。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的困扰,不确定一笔有瑕疵的借款纠纷是否会上升为刑事案件,关键不在于对方是否“说谎”,而在于要梳理清楚整个资金往来的全貌、对方的还款行为和意愿证据,以及你出借款项时的真实认知状态。把这些情况理清楚,是判断案件性质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