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的会见笔录里,我常看到当事人提到这么一句话:“我就是帮朋友报个单,赚点小钱,怎么就成了开设赌场了?”这个问题,困惑的不止是当事人,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咨询时,也分不清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近段时间处理了好几起六合彩案件,其中一个案子时间跨度比较长,从前几年到去年才被调查,当事人因此被关了进去。家属过来找我时,最担心的就是罪名和刑期。今天借这个案子,和大家聊聊,这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在哪。
赌博还是开设赌场,本质区别在哪里
这个案子里的当事人是位女士,她做了什么事呢?她接受了一些亲友的六合彩投注,然后把这些投注报给了上家,从中赚取抽水费用,以及赔付款之间的差价。她和那些下注的人之间,除了赌资往来,没有其他经济联系。
很多家属听到“六合彩”三个字,第一反应就是“开设赌场罪”,觉得事情大了。我在这类案件里分析的时候,会先看两个维度。第一个,行为发生的范围和对象是谁?如果是在一个区域性范围内,参与的都是有基础社会关系的熟人,比如朋友、邻居、同事,那就需要仔细斟酌。第二个,当事人是不是整个赌博活动的组织者和控制者?
对于这个案子,我的判断倾向于认定为赌博罪,而不是开设赌场罪。原因很简单,开设赌场罪的核心是“组织性”和“控制性”,也就是庄家对整个赌局的掌控。而这位当事人的行为,更像是在熟人圈里做了一个“中间人”,她既没有组建赌场,也没有对赌博活动进行整体管理。这个区分非常重要,因为两个罪名的量刑起点和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如果能够明确认定方向,对后续的辩护和争取空间都有很大影响。
赌资计算,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关键变量
说到罪名认定,其实还有一个更隐蔽的问题,就是赌资的计算。很多家属会把精力全部放在“能不能取保”上,却忽略了赌资数额这个直接影响刑期的变量。
在这类案件中,赌资计算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有账单的情况,公安会以账单流水来认定。但这里有一个大家容易忽略的细节,就是倍投和赔付的计算逻辑。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下注赢了100元,但因为倍投,他实际拿到手可能是20元,而庄家需要赔付的总金额是120元。这个时候,公安部门可能会把这100元本金和20元赔付都算进赌资里,加起来就成了220元。你看,一笔普通的投注,经过这样的计算方式,数额就上去了。
另一种情况是,只有流水记录,没有复杂的倍投结算。每次交易都是直接转账,比如我给你20元,你付我20元,那么赌资就按照当天的实际流水来认定。这种方式结果就更直接,也更容易判断。
赌资数额直接影响量刑区间。所以,案件进入程序后,第一时间厘清赌资的计算方式和具体构成,非常关键。这也是我们在阅卷和会见时,会着重了解的内容。
她的角色,能争取认定为从犯吗
回头再看这位当事人的处境。她不是庄家,不是组织者,在整个链条里只是一个“收单和报单”的角色。这个角色有什么特点呢?可替代性很强。她做的事情,换个任何认识庄家的人都能做。她既不参与利润分配,也不控制赌博活动的走向。
在这个案子里,她能不能争取认定为从犯?从法律角度看,是有空间的。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到这个案子,她的作用相对较小,且不是核心环节,这为争取从犯地位提供了基础。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家属现在还不清楚接下来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有没有争取取保候审的空间。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一句话:六合彩类案件虽然常见,但每个案子的细节不同,导致的结果可能天差地别。是赌博还是开设赌场,赌资怎么算,是主犯还是从犯 —— 每一个变量都值得认真推敲。
在杭州执业十八年,我见过太多家长在得到法律后焦虑的样子。我做的不多,就是让每个来找我的当事人,至少能弄明白,自己身上到底发生了什么,还有哪些可以走的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