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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污染环境罪,新规出台前的旧账怎么算?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法律条文有时像手机系统,隔几年会更新。但要是用新系统的规则,去惩罚更新前发生的行为,这公平吗?这个问题,在刑事辩护里,有个专门的名字叫“溯及力”。最近我研究的一个案子,就因为这个点,结果大不相同。

这个案子发生在浙江温岭。鲍某和郑某,在几年时间里,从一家处置医疗废物的公司或中间人手里,多次购买医疗废物加工成的塑料粉碎料,然后转卖出去获利。他们各自支付了数十万元的货款,个人获利在几千到一万不等。案发后,他们被指控犯有污染环境罪。

听起来案情并不复杂。但问题出在时间上。他们的行为主要发生在2013年到2016年底这一段时期。而在2016年年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出台了一个新的版本。

新旧司法解释,差在哪里?

关键差别,在一个具体的数字上。2013年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就构成“严重污染环境”,要入罪判刑。但对于什么情况算“后果特别严重”,从而面临更重的刑罚(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它没有列明一个具体的废物数量标准。

而2016年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加了一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你看,三吨是入罪门槛,一百吨是升格到重刑的门槛。这个差别,对当事人来说,可能就是几年刑期的差距。公诉机关认为,鲍某和郑某处置的废物数量远超一百吨,应当适用2016年的新解释,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法院为什么选择了“老规矩”?

这就回到了我们开头的那个问题:能用新规去算旧账吗?法院最终的判决没有采纳公诉意见,而是选择了适用2013年的旧司法解释,认定两人的行为不属于“后果特别严重”。鲍某被判了实刑,郑某获得了缓刑。这个结果,比适用新解释要轻得多。

法院的理由,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核心在于一个原则:从旧兼从轻。简单说,就是原则上用行为发生时的老规矩,除非新规矩对被告人更有利。

首先,法院认为,在鲍某和郑某实施行为的时候(2016年底以前),2013年的司法解释已经存在并生效。这意味着,“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按照司法解释的适用规则,这种情况下,应该比较新旧哪个对被告人更有利,然后择轻适用。

其次,也是最关键的一点,2016年新解释里那个“一百吨”的明确标准,能不能倒过来,塞进2013年老解释里那个“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这个兜底条款里?法院认为,不能。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没有明确列举的“兜底条款”,适用必须极其慎重,不能随意通过新法来反推和扩大旧法兜底条款的范围。在2016年新规出台前,实践中对于刚满一百吨、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况,一般也不会轻易动用兜底条款升格量刑。

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

我关注这个案子,是因为它清晰地展示了一个道理:刑事辩护,功夫往往在法条之外。它不只是争辩“做没做”,更要精确地审视“什么时候做的”、“当时法律怎么定的”。

法律不只是冰冷的条文,其背后是“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谦抑精神。当规定不明晰、存在争议时,天平应当倾向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这个判决,正是这种精神的体现。对于当事人和家属而言,如果你的案件涉及的行为发生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那么这个“时间点”本身,就可能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辩护切入点和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

刑事案件的结果,常常被这些看似枯燥的程序和时间节点所影响。如果家属遇到类似情况,对案件发生的时间、当时适用的法律版本感到困惑,理清这条时间线,往往是厘清整个案件走向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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