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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用无人机打猎,为什么会被判刑?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前两天看到一份判决书,是杭州首例利用改装无人机非法狩猎的案件。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买了无人机套件、箭矢和网具,自己动手改装,然后和朋友一起,在桐庐的山林里用无人机搜寻、猎捕野生动物。最后,这位当事人被以非法狩猎罪判了刑,他的两个朋友因为情节轻微,检察院作了不起诉处理。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这些年无人机越来越普及,价格也越来越亲民。很多人觉得,这就是个高级点的玩具,或者是个拍摄工具。但很少有人意识到,一旦你动点“歪心思”,给它装上不该装的东西,用它去做不该做的事,性质就完全变了。今天,我就从刑事律师的角度,聊聊这类案件背后容易被忽略的几个关键点。

改装无人机,怎么就成“禁用工具”了?

很多人不理解,我自己买的无人机,自己改着玩,怎么就违法了?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改装”这个行为本身,而在于你改装的目的和用途。

在非法狩猎罪的认定里,“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什么是“禁用工具”?法律有明确列举,比如毒药、爆炸物、电击装置等等。你可能要问,无人机没在这个名单里啊?

这就是关键。司法机关在判断时,会看这个工具是否实质上具备了“禁用工具”的特性。普通无人机是交通工具或拍摄工具,但一旦你给它加装了热成像仪用于精准搜寻,装上箭矢或抛网用于远程猎杀,它就从“工具”变成了“武器”。这种改装,极大地提高了狩猎的隐蔽性、效率和危害性,破坏了狩猎活动应有的公平性,也对公共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经过特定改装、专门用于狩猎的无人机,完全可能被认定为“禁用工具”。

当事人往往有一个误区,觉得“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在刑事领域,特别是涉及新型犯罪手段时,司法机关更看重行为的实质危害。你以为是在玩科技,实际上可能已经踩到了法律的红线。

不起诉和判刑,区别在哪里?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三个人一起作案,主犯被判了刑,另外两个同伙却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区别?

这涉及到刑事案件中对“情节”的精细考量。虽然都参与了,但三个人的角色、作用很可能完全不同。从案件描述看,李某某是工具的购买者、改装者和主要操作者,是整个狩猎行为的发起者和核心实施者。而张某某和赵某某,可能只是负责“捡取猎获物”,属于辅助、次要的角色。

在检察院审查时,这种作用上的区分至关重要。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像这个案子中,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参与者,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给了他们一个改过自新、不留刑事案底的机会。而对于起主要作用、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就需要提起公诉,由法院来判决。

这提醒我们,在类似共同参与的案件中,个人的具体行为、发挥的作用,直接决定了最终的处理结果。不是“一起去”就一定会“一起判”。

新型犯罪手段,往往意味着更重的审视

这个案子被作为杭州首例来宣传和判决,本身就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对于利用新技术实施的传统犯罪,司法机关的打击和审视会更加严厉。

无人机非法狩猎,它不仅仅是打了几只兔子那么简单。它结合了科技手段,使得狩猎行为更难被监管和发现,对野生动物种群的破坏可能更高效、更隐蔽。同时,改装后的无人机在空中活动,本身就对公共空域安全构成了不确定的风险。因此,这类行为往往会被评价为“情节严重”。

我看到案发后,当地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还专门会签了一份联合通告,强调要加强对无人机的管理,严厉打击这类行为。这说明,它已经不是一个孤立的个案,而成为了一种需要从源头进行管控的犯罪类型。

科技的进步应该是让生活更美好,而不是给违法犯罪提供便利。一旦越界,所谓的“科技爱好”就会变成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甚至可能因为手段的新颖性和危害性,导致处理结果比传统方式更重。

很多当事人一开始都是出于好奇或者侥幸心理,觉得“玩玩而已,没那么严重”。但刑事风险的判断,不能依靠个人的感觉。如果你或身边的人也接触过类似改装,或者对某些行为的边界感到模糊,最稳妥的方式是尽早厘清其中的法律风险。刑事案件一旦启动,每个环节的时间都很宝贵,早期的专业咨询,往往能帮助当事人更清晰地看清局面,做出更有利的选择。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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