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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打飞机到底算不算卖淫?这个法律问题背后的证据逻辑更重要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看到一份多年前的组织卖淫罪辩护词,里面提到一个观点:“打飞机”、“波推”等服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法律上存在争议。这句话,让我想起这些年接触的不少案件,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一开始都会执着于这个“行为性质”的争论,却往往忽略了另一个更现实、也更致命的环节——证据本身是否站得住脚。 一份指控要成立,行为性质的认定固然关键,但这一切的大前提是:指控所依赖的证据,本身必须是合法、有效、确实且充分的。很多时候,案件的问题不出在“做了什么”,而出在“怎么证明你做了”。

程序错了,证据就可能“失效”

在我见过的案件中,一个常见的争议点在于证据的来源。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证据收集规则,严格程度是不同的。

比如,公安机关一开始可能按治安案件(行政案件)去查一个场所,做了很多询问笔录。后来觉得事情严重,涉嫌犯罪了,要转为刑事案件办理。这时,之前按行政程序收集的那些“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笔录,能不能直接拿来当刑事案件的证据用?

这是个专业问题,但至关重要。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一般可以直接转换使用。但对于询问笔录这类高度依赖言词、主观性较强的证据,原则上需要侦查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进行讯问或询问,制作规范的刑事笔录。

为什么这么严格?因为刑事追究涉及人身自由甚至更严重的后果,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必须达到最高标准。如果直接沿用行政笔录,就可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比如是否告知了诉讼权利、笔录是否经核对无误等关键环节可能缺失。在前述那个案件中,辩护律师就重点指出了这一点,认为指控依赖的多份关键言词证据,都存在程序转换上的问题。

我见过不少类似案件,办案初期的一些程序瑕疵,往往会成为后续辩护中审查证据合法性的重要切入点。这不是吹毛求疵,而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它确保每份用来定罪的证据都经得起推敲。

口供与证言,要经得起“三性”审查

言词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是很多案件的核心。但它们也是最不稳定的。一份笔录要能作为定案根据,必须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

就拿证人证言来说。笔录制作有没有保障证人的基本权利?是不是让证人核对过并签字确认?如果是未成年人,询问时是否有合适成年人在场?这些细节,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比如,笔录末尾那句“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捺印,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确认环节。如果缺少这个,或者一个自称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却写了“我已看过”,这份证言的真实性就会大打折扣,法庭完全可以不采纳。

再说被告人的口供。刑事诉讼法明确说,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没有口供,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照样可以定罪。所以,口供很重要,但绝非唯一。实践中,口供出现反复也很常见,今天承认,明天翻供。这时,就需要其他客观证据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物证鉴定等,去验证言词证据的真实性。

前面提到的案件里,律师指出,指控主要依赖几名“卖淫女”和“嫖客”的证言,但这些证言在形式上存在诸多问题,甚至有的证人出庭后直接推翻了之前的说法。而当言词证据出现重大矛盾且无法补强时,整个指控的基础就会动摇。这给我们提了个醒: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质”远比“量”重要,一堆有瑕疵的证据,不如几份扎实可靠的证据。

回到开头的问题,“打飞机”是否属于卖淫?这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过不同判例,是一个可以进行专业辩护的争议点。但我想说的是,在思考这个“定性”问题之前,也许我们更应该审视一下“定量”的问题——也就是证据本身。指控所依赖的证据链是否完整无瑕?取证程序是否完全合法?每一个证据的“三性”是否都经得起检验?

很多案件的结果,往往不在于行为边缘的模糊界定,而在于证据核心的坚实与否。程序上的一个疏漏,证据上的一个硬伤,可能比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更能影响案件的走向。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指控,在焦虑于“会怎么判”之前,不妨先冷静下来,和你的律师一起,把卷宗里的每一份证据都过一遍。有时候,突破口就藏在那些被忽略的细节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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