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笔录里写着这样一句话,“说话声音能不能小点”。就是这么一句在凌晨聚会上常见的口角,最后却让几个人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
双方原本已经被劝开,各自离开。但其中一方回到住处后,越想越气,觉得丢了面子,又纠集同伴返回,追上刚才吵架的人,进行了殴打。直到对方倒地逃跑,仍未停手。最终,被打的当事人肋骨多处骨折,打人的几位朋友,也分别获刑一年四个月和一年三个月。
很多人会想,对方先骂人挑衅,我们才动手,怎么最后反而是我们成了寻衅滋事?甚至一审二审都维持了原判。这背后,确实有一个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容易踩进去的“坑”。
“借故生非”才是关键
这个案子的核心,不在于谁先骂人,而在于一个法律概念,叫做“借故生非”。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如果是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你借着这个“故”去打人,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但也有个例外条款:如果矛盾是被害人故意引发的,或者他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那可能就不算。很多家属一看到这条,就觉得抓住了救命稻草,觉得是对方先动口,我们才动手,应该适用例外。
但问题就出在这里。法院的裁判逻辑看的是整个行为的完整链条。口角发生时当场还手,那叫互殴,可能涉及防卫过当的讨论。可在这个案子里,双方已经被劝开,事态已经平息了。这个时候,你因为心理不平衡,再专程返回现场找人,在法律上,这就意味着“纠纷已经中止了”。
纠纷中止后,你再单方面重启战端,性质就变了。哪怕起因是对方态度不好,但为了这点小事,升级成让对方骨折的暴力伤害,你的反应就已经超出了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这在法官眼里,就叫“小题大做”,是典型的借题发挥。
时间节点决定性质
我经常和团队的律师说,看这种案子,时间节点比谁先骂人更重要。双方分开、各自冷静、各自离开,这是一个清晰的分水岭。分水岭之前,是冲突的“进行时”;分水岭之后,就是冲突的“过去时”。
一旦你从“过去时”重新返回“进行时”,你的行为动机就从“应对侵害”转向了“蓄意报复”。法律保护的是社会秩序,它不鼓励也不允许这种“秋后算账”式的私力报复。对方骂了你,他的过错在民事上可能构成侵权,在刑事量刑时也可能成为对你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它很难成为你事后暴力伤害他人的正当理由。
更关键的是行为细节。在这个案子里,当事人开始殴打后,对方已经选择了逃跑。逃跑,在法律意义上意味着对方放弃了对抗,侵害的危险性已经消除。但打人者没有停手,反而追上去对倒地的人继续攻击。这个“追逐并继续殴打”的行为,彻底将案件性质从偶发的伤害,扭向了破坏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
很多当事人不明白,觉得“是他先惹我的,我打回去天经地义”。但现代法律的逻辑不是江湖快意恩仇,它要求行为的克制和对程序的尊重。那口为了争口气而杀出的“回马枪”,刺伤的往往是自己的未来。
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
对于正在经历类似困扰的当事人和家属,我想说几点很实际的建议。
首先,务必破除“对方有错我就没事”的迷信。除非是面临正在进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否则在普通口角纠纷平息后,任何主动升级为肢体暴力的行为,都会让你从有理变得被动。对方的过错,很难成为你出罪的“免罪金牌”,更多是量刑时考量的因素。
其次,如果家人已经被刑事立案,辩护的策略不要只纠缠于“他先骂我”。更要着重分析整个冲突过程是否是连续、不间断的。如果双方确实已经彻底分开,事态完全平息,那么“借故生非”的认定就很难动摇。这时,辩护的精细化就要体现在伤情鉴定的关联性、暴力行为的具体情节等细节上。
说到底,法律是解决争端的最后手段,也是最严肃的手段。它不负责帮你出气,只负责维护秩序。遇事压住火,冷静几分钟,很多悲剧就能避免。如果事态已经发展到刑事层面,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理清案件的核心焦点,远比沉浸在“我没错”的情绪里更重要。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在情绪驱动下做出错误选择,让小事变大。如果你对家人遇到的情况拿不准,可以先说说具体情况,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理清哪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