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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同样是开车追逐拦截,为什么有人定重罪有人定轻罪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一份关于“追逐竞驶”的笔录,常常是这类案件卷宗的开端。家属拿到起诉书,看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长长的罪名时,心里往往一沉,觉得天要塌了。但很多时候,事情的实质,可能更像我们常说的“开斗气车”,而非蓄意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这两个罪名,一个最高可至无期甚至死刑,一个最高刑期是拘役。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危害公共安全与危险驾驶,根本区别在于“危险性”的质变

要理解这个区别,我们可以把高速公路上的驾驶行为想象成一个光谱。最左边是正常行驶,往右一点可能是超速、变道不打灯,这属于行政违法;再往右,是醉酒驾驶、严重超速、在道路上互相追逐竞驶,这就进入了“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而最右边,则是像放火、决水、爆炸一样,其行为本身一经实施,就具有瞬间蔓延、难以控制的、与上述行为相当的危险性,这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键的分水岭在哪?在于行为是否发生了“质变”。危险驾驶,比如追逐竞驶,它的危险是伴随着高速移动而产生的,车停了,危险大多就中止了。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比如开车故意冲撞人群,其行为本身就像一个被点燃的炸药包,危害结果有极大概率会扩散开,不完全依赖于车辆的持续运动。很多当事人家属觉得,在高速上别车、拦截,场面惊险,不就是危害公共安全吗?但从法律构成来看,司法实践中对此的认定非常谨慎,通常要求行为人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概括性的危害公共安全故意,而不是针对特定车辆或人的“斗气”。

回到具体案件:为什么“追逐竞驶”可能更贴近事实

我们来看一个常见的场景。王总借给客户一笔钱,对方押了辆车。后来车被偷偷开走,警方认为是经济纠纷没立案。王总就让自己的弟弟去追。弟弟在高速上发现这辆车,想让它停下,但对方不停,双方从沟通、追逐,最后发生了碰撞和拦截。在这个过程中,王总自己下车时不幸被其他车辆撞上身亡。

在这个脉络里,弟弟行为的起点是“追回财物”,手段是驾驶车辆进行“追逐”和“拦截”。他和对方司机之间,形成了一个封闭的、相互作用的“斗气”或“竞技”场域。他的危险行为,主要是针对前方这辆特定的车,目的是让它停下来。这与那种无视任何道路规则、横冲直撞危害不特定多数车辆和行人的行为,在主观故意和客观危险的扩散性上,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认定为“追逐竞驶”型的危险驾驶罪,往往更符合行为的本质。

还有一个非常关键但容易被忽略的点:因果关系。案件中不幸去世的王总,他的死亡直接原因是被其他过往车辆撞击。弟弟的追逐拦截行为,与这个死亡结果之间,很难建立起刑法上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将王总的死亡后果全部归责于弟弟,并据此升格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来量刑,可能会造成“刑罚过重”,即刑罚与过错程度不相适应。王总本人作为纠纷一方和现场指挥者,其自身下车进入行车道的行为,无疑负有更大的过错。

给家属的建议:当前阶段的重心应该放在哪里

如果家人遇到了类似情况,被指控了重罪,心情焦急是必然的。但此刻更需要冷静,把力气用在最关键的地方。首先,不要因为罪名听起来吓人就完全绝望。刑事案件的罪名,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是可能存在变化的。律师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去和办案机关沟通,争取一个更准确、更适当的定性。

其次,找律师时要重点考察他是否愿意并擅长做这种“定性之辩”。他不能只顺着起诉书来辩护,而要能敏锐地抓住案件中那些显示行为本质的细节——比如追逐的起因、双方互动的过程、危险的指向是否特定等等,并组织成有力的法律意见,与检察官、法官进行有效沟通。

至于很多家属特别关心的取保候审问题,在罪名存在重大争议、案情尚未完全明晰的阶段,短期内实现的难度确实较大。此时,盲目追求取保不如先厘清案件的根本方向。当案件的定性朝着更合理的方向发展时,很多程序上的问题才会随之出现转机。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在法律框架内据理力争,而是在巨大的压力下失去了辨析和争取的方寸。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困境,对罪名感到不解和担忧,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们一起来分析,看看案件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当前最值得努力的方向又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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