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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免息借款型受贿的司法认定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看到一份判决书里提到,一位外省某市的张局长,向有求于他的几位老板借款数百万元用于炒股,没约定利息,几年后只还了本金。最终,他被认定受贿,数额正是那笔“省下来”的巨额利息。 这和我们通常理解的“收钱办事”不太一样。没拿现金,没要干股,只是“借”了点钱没用利息,怎么就成受贿了?说实话,第一次研究这类案件时,我也思考了很久。这背后,其实是民间借贷表象下,权力与资本之间一种更隐蔽的交易。

民间借贷与权钱交易的模糊边界

很多当事人或家属起初很难理解:朋友间借钱周转,不收利息不是常有事吗?这怎么就和犯罪扯上关系了?

关键在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和以借贷为名的利益输送,内核完全不同。前者是基于平等、自愿和真实的互助需求;而后者,借贷只是外壳,内核是“用权力的关照,兑换资金的无偿使用权”。

判断的标尺,始终是“权钱交易”这个本质。我常跟团队年轻律师讲,要看几个关键点:双方平时关系到底如何?是偶尔应急,还是长期、巨额、无息的资金占用?借款是用于家庭看病等紧急开支,还是明显用于投资理财追求高额回报?最重要的,出借人是不是在同一时期,有具体事项求助于借款人,并且获得了倾向性的帮助?

当一位手握实权的干部,向有求于他的商人开口借一笔不小的数目,且不约定任何资金成本时,这笔交易的天平就已经倾斜了。商人甘愿承担资金风险和时间成本,看中的绝不是友情,而是对方职务带来的便利。这时,免去的利息,就成了支付给权力的明确对价。

“借鸡生蛋”背后的犯罪逻辑

了解这个原理,你可能会问:那具体怎么认定呢?难道所有免息借款都有风险?

这就触及了此类犯罪更深的运作逻辑。法律上,“财物”的概念早已不限于现金、房子、车子。财产性利益,比如本该支付而未支付的费用,同样属于贿赂的范畴。货币的使用权能产生收益,这份收益是有明确市场价值的,体现为利息。无偿获得巨额资金的使用权,就等于变相收受了等同于利息价值的财产性利益。

我曾分析过一个类似案例。一位李总,为了公司项目能顺利推进,长期向主管单位的王处长提供无息借款,金额累计达上百万。王处长用这笔钱理财、炒股,赚了不少。法庭审理时,焦点就在于:王处长有没有为李总的项目提供帮助?双方对“借款免息”与“办事行方便”之间是否存在心照不宣的默契?

证据显示,李总给其他人借款都收息,唯独对王处长免息;而王处长在李总项目的多个审批环节上,确实打了招呼、开了绿灯。这种针对性的“免费午餐”和职权行为的关联性,最终让“借贷关系”的面纱被揭开,露出了权钱交易的内核。

所以,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借”字能掩盖的。当免息借款成为获取职务帮助的固定对价时,性质就变了。

数额如何计算?关键在于资金用途

如果构成犯罪,下一个棘手问题就是:受贿数额怎么算?毕竟双方没约定过利息,似乎没有明确价格。

司法实践中,现在的普遍思路是“主客观相统一”,核心是看国家工作人员把这笔钱拿去做什么了。因为不同的用途,在市场上获取资金的成本(即利息)是不同的,这反映了他主观上想获取多大利益,以及客观上节省了多少成本。

比如,如果借款明确用于炒股,可能会参照当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利率来计算。如果用于买房,则可能参照同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如果用于转手放贷,那么他放贷所得的全部或部分利息,就可能被直接认定为受贿所得。检察官和法官会审查资金流水,确定真实用途,然后选取一个相对合理、客观的市场标准来核算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这笔钱就是受贿的数额。

这揭示了一个深刻的恐惧核心:它计算的不是你最终赚了多少,而是你“本该付出”的成本。即便炒股亏了,买房跌了,只要你无偿占用了这笔资金,那个虚拟的“资金使用费”就已经构成了犯罪既遂。这对于那些自以为“借鸡生蛋”很安全的人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法律风险。

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往往在于,当事人身处其中时,很难看清自己行为的法律边界。一些看似平常的人情往来,在特定的职权背景下,可能已经滑向了犯罪的边缘。如果你对这类情况拿不准,或者家人朋友遇到了类似的调查,不要简单地用“借贷”来安慰自己。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其中是否隐藏着你尚未意识到的法律风险。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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