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一听到自己的招投标行为被调查,就立刻觉得“摊上大事了”,以为只要程序上不合规,就离坐牢不远了。这种担忧很常见,但也反映了大家对刑事犯罪边界的普遍误解。其实,在串通投标领域,大量行为仅停留在行政违法的层面,并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两者之间的那条线,到底画在哪里?
误区:以为程序违规就等于犯罪
我们团队研究这类案件时发现,一个典型的定性误区,就是把“违反招投标规定”直接等同于“构成串通投标罪”。比如实践中常见的“借名投标”:一个项目实际上已经开工,甚至快干完了,施工方为了补齐手续、顺利结算,找来几家有资质的公司走个过场,陪着自己投个标。从程序上看,这确实违反了规定。但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的恐慌就来自于此,担心这“走过场”会让自己背上刑责。
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行政监管追求效率和程序规范,所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会有一些“视为串通投标”的推定条款,目的是便于快速处理违规行为。但刑法不一样,它讲求谦抑,是最后的手段。刑事定罪不能直接套用行政法上的推定,它需要一个更坚实、更实质的核心:那就是行为是否造成了真实的、严重的利益损害。仅仅程序上有瑕疵,远不足以跨过那条刑事门槛。
根源:形式判断与实质侵害的混淆
为什么会有这种混淆?根源在于对法律保护目的的理解偏差。过去有些观点把串通投标罪保护的法益,笼统地理解为“市场秩序”。这个说法太抽象了,容易导致“唯程序论”——只要破坏了招投标的程序规矩,就认为破坏了市场秩序,进而觉得该用刑法打击。
这其实误解了刑法的本意。在杭州办理这类案件时,我们格外关注一点:当事人的行为,到底侵害了谁的什么利益?我国《刑法》对串通投标罪的规定很明确,要求行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看,条文的核心是“利益”,而且是具体的、可衡量的利益,比如招标人是不是多花了冤枉钱,或者其他诚实的投标人是不是被恶意挤出了竞争。如果一次“串通”并没有让任何一方遭受实质财产损失,也没有真正排挤掉竞争对手,那么它的危害性就可能停留在扰乱管理秩序的层面,属于行政法管辖的范围。把行政违法直接拔高为刑事犯罪,就模糊了法律应有的分层惩戒逻辑。
标准:如何区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那么,作为律师,我们到底依据什么来为当事人判断和辩护?基于多年的实务经验,我认为,区分行政违法与串通投标罪,可以看三个实质要件,它们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第一,是否存在真实的串通合意?这指的是投标人之间为了操纵结果而达成的恶意同盟。像前面提到的、招标人知情的“借名陪标”,往往是一个主体控制多个“马甲”,缺乏刑法上要求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串通”合意。
第二,是否造成了实质的法益侵害?这是最关键的一条。比如,串通抬高了最终中标价格,让招标单位蒙受损失;或者通过围标、陪标,硬生生把一家有实力、报价优的竞争对手排除在外,侵害了它的公平竞争权。如果仅仅是修改了一些技术参数,但最终中标价仍是市场合理价,服务和质量也没问题,这就很难说有实质的财产侵害。
第三,危害程度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刑法不会理会所有的小纠错。所谓的“情节严重”,通常体现在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巨大、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采用威胁、欺骗等恶劣手段。如果危害轻微,行政处罚(如罚款、取消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就足以达到惩戒和警示的目的。
用这个标准去衡量,很多让当事人寝食难安的“串通行为”,性质就会清晰很多。刑事案件关乎人身自由,它的启动必须格外审慎。司法机关在办理串通投标案件时,也正越来越注重从实质危害的角度进行审查,这既是法治的进步,也给专业辩护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如果你的公司或家人,正因为招投标程序上的问题被调查,先不要被“涉嫌串通投标罪”这几个字吓倒。关键要冷静分析:行为有没有造成前面所说的那些实质损害?很多情况下,这可能是一场需要积极应对的行政监管风波,而非立即坠入刑事风险的深渊。弄清楚自己到底处在哪个阶段、面临什么性质的责任,是做出一切正确决策的前提。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