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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与裁判新标准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几年前,一份关于“有货虚开”的理论文章,在法律实务圈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文章里有个核心观点:就算买卖真实存在,如果买方当初是以“不含税”的低价进货,事后又从别处搞来发票抵扣,这就等同于骗取国家税款,应当定罪。说实话,第一次接触这类理论时,我也困惑过,因为它似乎给很多如实代开发票的行为,扣上了一顶难以摘掉的“犯罪”帽子。

一个理论,如何改变了司法实践?

这个被称为“有货虚开论”的观点,影响是具体而直接的。它认为,抵扣税款的权利,根植于你在进货环节已经实际缴纳了增值税。如果为了图便宜,跟卖家约定不要发票、压低价格,那么国家在这笔交易里就没收到税。此时,你再从第三方弄来一张等额的发票去抵扣,就等于把本应自己承担的成本,转嫁给了国家。文章还举了个装修公司的例子:公司从个体户那里低价买了沙子,没要发票,回头又找其他公司开了张票来抵税。按照这个理论,装修公司的行为就是虚开犯罪,而且犯罪金额就是他想抵扣的全部税款,他付给开票方的所谓“税点”不能扣除,因为那是“犯罪成本”。

这个理论提出后,迅速被一些司法判决所采纳。在人民法院的案例库中,就曾收录过依据该理论裁判的案件。裁判要旨写得明白:只要购买环节没缴税,你就没权利抵扣;从第三方买票抵扣,就是骗税。这导致很长一段时间里,许多仅仅是因为交易对方无法开票,而不得不找第三方“如实代开”的当事人,面临着极大的入罪风险。原本清晰的“如实代开无罪”共识,在实践中变得步履维艰。

“不含税价”可能是个伪概念

然而,这个理论的基石——“不含税价”——在法学和财税专家看来,本身可能就站不住脚。我关注这类案件,是因为它揭示了一个很多人容易忽略的问题:在正常的市场经营中,商品流通价格本质上都是含税的。卖家在定价时,成本、利润和预期要缴纳的税款,早就算进去了。所谓的“不要发票就便宜点”,只是买卖双方对税负承担的一种私下分配和妥协,并不意味着国家税收在这个交易环节彻底消失了。卖家如果没开发票、没申报,那是他偷逃了自身的纳税义务,但这并不能反过来推导出买家在购买时“完全没负担税款”。

正因如此,不少学者和律师都对这个理论提出了商榷。有观点指出,将“有货虚开”径直等同于犯罪,混淆了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主体和刑事责任。如果仅仅因为交易形式不够“标准”(比如对方是个体户),就否定整个真实交易的税收抵扣权利,甚至动用刑法,这恐怕偏离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税不重征”的原理,也可能会误伤那些确有真实业务、只是开票渠道不畅的实体经济经营者。

风向已变:最高法的案例库给出了新答案

法律争议的价值,最终会在司法实践中找到平衡。值得注意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此前那些明确采纳“有货虚开论”的指导性案例,已经从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移除了。这个动作看似细微,传递的信号却非常清晰:最高审判机关正在对涉税犯罪的裁判标准进行审视和统一,纠正此前可能存在的认知偏差。

这对我们办案和当事人来说,意义重大。它意味着,司法实践的主流风向,正在向更符合税法原理、更贴近商业现实的方向回归。对于确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如实代开”行为,无罪辩护的空间被重新夯实。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会更加审慎地审查行为人是否有骗取税款的目的,以及是否真正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这两个核心要件,而不是仅仅盯着发票的流向是否“完美”。

刑事案件,尤其是涉税这类专业性极强的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专业认知出现分歧时,当事人和家属因不了解趋势而做出错误判断。法律的适用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它会随着理论澄清和司法实践的深入而不断优化。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的涉税问题,关键在于迅速厘清业务实质——到底是有真实货物往来的“代开”,还是纯粹为骗税而进行的“虚开”。这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性质和走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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