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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哪些情况不构成犯罪?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最近几年,我接触了不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很多当事人,甚至一些同行,对这个罪名的理解都还停留在过去的印象里。一听到“虚开”,就觉得天要塌了,好像只要发票和实际业务对不上,就铁定要进去。其实,情况远没有那么简单,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更新,已经让很多过去可能被定罪的行为,有了无罪的空间。

一、有真实交易,开票主体不对,未必是犯罪

这是最常见的误区。很多人以为,只要开票的公司和实际做生意的公司不是同一家,就是“虚开”。但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复函精神,情况并非如此。

比如“挂靠开票”。张三挂靠在A公司名下,用A公司的资质向客户李四销售了货物,货款也是李四付给A公司,最后由A公司给李四开发票。这种情况下,虽然开票方是A公司,但背后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国家税款没有损失,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

再比如“借名销售”和“如实代开”。王五自己经营,但用朋友赵六的公司名义签了合同、卖了货,并让赵六的公司给买方开了发票。或者,老周实实在在地卖了货,但因为自己公司没有开票资格,就让有资格的合作方公司帮忙,按真实金额开了发票。这些行为,核心在于有没有真实的业务支撑,以及有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如果没有,那它可能只是违反了发票管理的行政规定,但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我经手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就是典型的“借名购进”。他委托中间人去采购一批原材料,供应商把发票开给了中间人,但货是直接送到了当事人的工厂。公安机关一开始认为这是虚开。我们介入后,重点梳理了整个资金流、货物流和合同关系,向检察院充分说明,这本质上是一个委托代理的民事关系,销售方是基于真实的购销合同向合同相对方(即中间人)开票,整个交易链条是闭合的、真实的。最后,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二、不以骗税为目的,性质可能完全不同

这是理解虚开罪另一个关键的分水岭。刑法设立这个罪名,根本目的是保护国家的增值税征管秩序,防止税款被骗取。所以,主观上有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有没有造成税款损失,是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

2024年最新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吸收了这一点。它规定,如果行为人虚开发票不是为了抵扣税款,也没有造成税款被骗的后果,那就不应该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追究。

这在实践中有什么表现呢?比如,有些公司为了贷款、融资时财务报表好看,或者为了完成业绩考核,相互之间对开、环开发票,虚增营业额。这些发票他们自己并不拿去抵扣税款,国家增值税也没有损失。这种行为,按照现在的司法精神,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更典型的是,如果虚开发票是为了偷逃企业所得税或者消费税,那侵犯的也不是增值税的征管秩序。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这种情况应该考虑是否构成逃税罪,而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不同,量刑的轻重和辩护的空间也完全不一样。

我常常跟当事人和家属解释,办案机关现在也越来越注重“实质判断”,而不是“形式判断”。一张发票背后,到底有没有真实的业务?开票的人到底想不想、能不能骗国家的增值税?这两个问题,是律师辩护时必须牢牢抓住的核心。

三、真正的“红线”:无货虚开与有货多开

那么,法律的“红线”到底画在哪里呢?说到底,还是围绕着“税收损失”这个核心。

第一种是纯粹的“无货虚开”。就是完全虚构一笔交易,开出一张发票,然后拿去抵扣税款。这等于凭空创造了一个抵扣凭证,直接从国家口袋里骗钱,这是最典型的虚开犯罪。

第二种是“有货虚开”或者叫“有货多开”。生意是真实存在的,但开的发票金额远远超过了实际交易应该缴纳的税款。比如,买了价值十万的货,却开了对应一百万货款的发票,那多出来的九十万对应的税款抵扣,就是虚开。这部分,同样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

在实践中,我还遇到过一种比较隐蔽的情况,叫“虚构交易主体虚开”。有些业务本身依法就不能抵扣增值税(比如购买用于职工福利的货物),但企业为了抵扣,就虚构一个可以抵扣的交易主体(比如谎称是用于生产经营)来开发票。这本质上也是通过欺骗手段骗取抵扣,属于虚开。

所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不能简单地看发票和合同是否一一对应。它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需要律师仔细核查整个业务的来龙去脉、资金流向、货物流转,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很多看似复杂的案子,抽丝剥茧之后,关键点往往就落在这几条“红线”的里外之分上。

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都在不断更新。几年前的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放在今天,基于新的司法解释和理解,完全可能存在无罪的辩护空间。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问题,感到困惑和焦虑,最重要的是先不要自己吓自己。你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发给我看看,我帮你做一个初步的分析,弄清楚问题的关键到底在哪里,以及接下来最应该从哪个方向去应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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