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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介绍贿赂与共同受贿的区别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法院在判决书里写下一句话:“如果行为人偏向于受贿方,与受贿方达成合谋并主要为受贿方谋取利益并从中获利的,构成共同受贿。”这句话,点破了很多类似案件的核心。

为什么中间人,被定成了受贿共犯?

很多人会认为,自己只是帮忙牵个线、传个话,收点“辛苦费”,应该算介绍贿赂,后果轻得多。但这个案子给出了一个清晰的界限。关键在于,你和受贿方到底是什么关系。

这个案子里,当事人徐某和当时手握实权的张总,在事情没办之前就商量好了:利用张总负责土地转让的职务便利,去多弄些钱回来。怎么分赃?早就定好了“三三制”,徐某和张总各拿一份。这意味着,从最开始,徐某就不是一个中立、单纯的“传声筒”,而是这桩权钱交易的合伙人和直接受益人。他去找开发商谈条件、透露底价、甚至策划如何收钱,所有的行为,都是在为实现他和张总共同的受贿目的服务。法院因此认定,他是共同受贿的实际参与者和获益者,而不是独立的介绍人。

所以,判断是“介绍”还是“共同”,看的不是你有没有正式的职务身份,而是看你和受贿方有没有事先通谋,是不是为了共同的非法利益在行动。

签了合同,就能把受贿款“洗白”成合作款?

在法庭上,常有人提出这样的辩解:我拿的钱是公司之间的合作利润、投资分红,有合同为证,不是贿赂。这个案子也遇到了类似情况。

徐某为了拿钱更“安全”,用亲戚名义注册了一家公司,然后和行贿方签了一份投资协议。协议里写的是,因为某个加油站项目的10%股份而获得收益。但实际情况是,这个加油站项目因为规划调整,早就黄了,那份10%的股份从一开始就是空中楼阁,根本不存在。这份投资协议,纯粹是为了掩盖收受好处费的本质而披上的一层“合法外衣”。

法院审查这类问题时,目光会穿透纸面合同,直指背后的真实目的和客观事实。当所谓的“合作项目”子虚乌有,或者合同的签订时间、内容与贿赂事宜高度吻合时,这份合同不但无法提供保护,反而会成为证明你刻意掩盖犯罪意图的證據。法律看重的是行为的实质,而不是你给它贴上的标签。

分赃的金额,不等于实际受贿的金额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徐某实际从开发商那里拿到了上百万的好处费,但他告诉合伙人张总时,却隐瞒了真实数字,只说了其中一部分,并按照这个缩水后的金额进行“三三分成”。张总分到了数十万,徐某自己则拿走了剩余的大头。

那么,受贿金额应该按他们分赃的数十万来算,还是按徐某实际到手的上百万来算?法院的认定很明确:是后者。因为徐某是整个受贿行为的直接经手人和主要实施者,他利用张总的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了总额上百万的不法利益。他对张总的隐瞒和克扣,是他们内部分赃不均的问题,并不影响他个人收受贿赂总额的认定。

这提醒我们,在共同犯罪中,个人对犯罪总额的认知和实际获取的利益,是认定其责任范围的关键。不能因为同伙拿得少,就认为自己也只应对分得的那部分负责。

刑事案件里,行为的性质往往比金额更能决定案件的走向。介绍贿赂与共同受贿,看似只是一步之遥,但在法律认定和最终量刑上,却是天壤之别。很多当事人一开始并不清楚自己行为的法律边界在哪里,直到案发才追悔莫及。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正因类似情况感到困惑,最重要的是先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每一笔资金的性质梳理清楚。这往往是厘清案件性质、找到辩护方向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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