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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新型网赌案件中“只上分不下分”如何定性?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最近在研究一类新型网络赌博案件,其中的操作模式很有意思。它和我们过去熟悉的“一条龙”式赌博网站很不一样,恰恰是这种“不一样”,在法律定性上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直接关系到涉案人员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一、一种“各管一段”的新型网赌模式

传统开设赌场犯罪,通常上分、下分、结算都在一个相对闭合的体系里完成。但现在有些模式被拆解得非常零散。

我打个比方,有人开了一家看似正常的网店。赌客想充值参赌,就去这家店下单购买一件虚拟或价格离谱的商品,比如一个价值上百元的“数据线”。钱支付给网店,网店这边发一个快递空包出去,完成一个虚假的交易闭环。这实质就是赌客的“上分”。

网店收到这些钱后,再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等方式,把钱转给境外的真正盘口。而当赌客赢了钱想提现时,也就是“下分”,则由盘口通过其他完全独立的渠道支付。网店只负责收钱(上分),绝不碰出钱(下分)。整个链条上,收钱、转钱、出钱的人可能互不相识,只用加密软件联系。

二、为何难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如果证据确凿,证明这个网店经营者主观上明确知道自己在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那他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法律上对此有明确规定。

但问题的核心和难点,恰恰就在于这个“主观明知”的证明上。

在这种高度切割的模式下,证明他“明知”的证据链条非常脆弱。境外盘口难以抓获,直接联络记录可能用了“阅后即焚”软件。最关键的是,他的行为只有单向的“上分”充值,缺乏赌博网站最典型的“下分”提现功能。这在客观上,就给辩解留下了很大空间。

他完全可以说,我以为自己是在为某个游戏平台或直播平台做充值代理,只是觉得佣金高,具体对方干什么我不清楚。赌客的证言也只能证明自己通过这个渠道充值赌博,却无法直接证明网店主对赌博性质有确切的认知。

在刑事案件中,仅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是不能定案的。如果其他客观证据无法形成闭环,无法排除“他可能确实不知情”的合理怀疑,那么要认定其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证据上就存在重大疑问。

三、更可能被认定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当证据无法支撑“具体明知”(即明知是赌博)时,司法机关往往会退一步,审查其是否符合“概括明知”(即明知他人可能利用网络从事犯罪活动)。

这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适用空间。认定帮信罪,不需要证明他确切知道上游是赌博,只需证明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被用于犯罪,并采取了逃避监管的措施。

比如,使用虚假店铺、通过虚拟币多层转账、采用加密通信工具等,这些异常操作模式本身,就可能被推定为具有“概括明知”。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看,在无法查实上游犯罪具体性质的情况下,认定为处罚相对较轻的帮信罪,比强行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更为稳妥和合理。

这对于当事人来说,量刑上的差别可能是巨大的。很多家属找到我们时,最困惑的就是:“他好像没直接开赌场,为什么罪名这么重?”其实,厘清是“共犯”还是“帮信”,往往就是辩护的关键战场。这要求律师必须深入分析资金流向、通信模式、行为惯例等每一个细节,去构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定性观点。

刑事案件里,看似相同的行为模式,因为几个细节的差异,最终的定性就可能天差地别。如果你或家人涉及的案件,也存在这种资金结算环节分离、定性不明的情况,重点在于梳理清楚所有的资金流水和异常沟通记录。我们可以一起分析,看看当前证据的重心究竟指向哪里,以及最佳的辩护策略应当如何构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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