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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合同诈骗背后的盗窃罪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看到一份判决书里写着“伪造母亲已去世”这句话,让我沉思了很久。这不是小说情节,而是一起真实案件的核心。当事人窦某用这个理由,把母亲名下的房子悄悄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抵押出去,借了一笔不小的数目。最后,法院认定他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很多人可能会疑惑:偷自己家的东西也算盗窃?用偷来的东西去骗钱,为什么不算一回事?今天,我们就从刑事律师的角度,聊聊这个案子背后的法律逻辑。

一、偷自家的房产,为什么算盗窃?

很多人觉得,家人之间拿点东西,哪怕价值不菲,顶多是家庭纠纷,扯不上犯罪。但这个案子打破了这种认知。关键在于,他偷的不是一件实物,而是房子的“产权”。

在法律上,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过去观念里,房子搬不走,好像没法“偷”。但现在司法实践越来越明确,不动产的产权——那份证明你是谁拥有者的法律权利,本身就是具有巨大价值的财产性利益。窦某通过伪造母亲去世的证明,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这在法律上就意味着,他排除了母亲对房产产权的合法控制和处分权。母亲虽然还住在里面,但她已经没法自由买卖或抵押这套房子了,房产时刻面临被儿子处置的风险。这种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打破旧占有、建立新占有”的本质。所以,法官认为他过户房产的行为,单独构成了盗窃罪。

当然,法律对家庭成员间的盗窃有特别规定,如果获得谅解,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不按犯罪处理。本案中,窦某的母亲后来谅解了他,且房产通过行政诉讼被找了回来,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所以公诉机关没有就这个盗窃行为单独起诉他。但这不等于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只是基于刑事政策给了宽大处理。这一点,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容易混淆。

二、用偷来的房本去抵押,为什么单独又构成诈骗?

接下来是关键。窦某用这套“偷来”的房产做抵押,向倪先生借款。他隐瞒了房产是伪造材料得来的这一关键事实。有观点认为,倪先生是善意的,抵押权可能有效,窦某不算骗。但这是两码事。

欺骗的核心,是让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做出决定。试想,一个理性的出借人,如果知道抵押的房产来源不正、产权存在巨大争议和随时被撤销的风险,他还会轻易把钱借出去吗?大概率不会。因为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会变得极其复杂和不确定,债权失去了可靠的保障。窦某隐瞒这个“基础性、关键性事实”,就足以让倪先生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钱财。所以,他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后逃匿,无力偿还),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这里涉及一个重要的刑法概念:“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意思是,犯罪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如果没侵犯新的法益,就不另算一罪。比如偷了现金拿去花,只定盗窃罪。但窦某的情况不同,他盗窃侵犯的是母亲的财产权;而用赃物(房产产权)去抵押诈骗,侵犯的是新的法益——倪先生的财产权。这就不再是“不可罚”的事了,必须单独评价。

三、两件事都有罪,最后怎么判?

一个人干了盗窃和诈骗两件事,但这两个行为在刑法上被认定为“牵连犯”。简单说,他偷房子(盗窃)是为了给后续骗钱(合同诈骗)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两个行为围绕着一个最终目的——非法获取借款。对于牵连犯,司法实践的传统是“从一重罪处罚”,也就是按处罚更重的那个罪来判。

在这个案子里,合同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比盗窃罪更重,所以法院最终以合同诈骗罪一罪,判处窦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盗窃行为没被评价。恰恰相反,盗窃行为作为合同诈骗的手段和原因,其严重性已经被考虑在重罪的量刑之中了。法官在判词里详细剖析盗窃部分,正是为了把整个犯罪链条和主观恶性讲清楚,让判决根基更扎实。

这个案子给我们提了个醒:刑事案件里的逻辑,有时和我们的直觉不一样。看似一个“骗钱”的行为,往前追溯,可能还隐藏着另一个独立的罪行。法律的评价是精细且环环相扣的。

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因为类似的经济纠纷或财产处置问题被卷入了调查,事情可能比表面看起来更复杂。第一步往往不是纠结于结果,而是先理清整个行为的法律性质。每一个环节——比如一份文件的来源、一个陈述的真假——都可能成为定性关键。我处理过不少经济类案件,第一步的定性分析,常常决定了后续全部的辩护方向。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扰,拿不准情况,可以把基本事实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需要厘清的法律问题到底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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