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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网络“开盒”泄愤,为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次举报

一份判决书里,被告人为了报复一名中学老师,从网上买来上千条个人信息,其中包含了老师与多名女性同住酒店的记录。他们把信息加工成耸动的帖子发到网上,阅读量超过两百万,直接导致学校停课调查,涉事学生接受心理辅导。

“开盒”泄愤,不只是网络暴力

很多人觉得,在网上曝光别人的隐私,最多就是侵犯名誉,属于民事纠纷。但很多当事人没意识到,当这种行为达到一定规模,性质就变了。就像这个案子,被告人吴某某和陈某某,他们最初的动机是私人恩怨,想发帖抹黑对方。但他们采取的手段,是先去非法购买和获取被害人的详细个人信息,包括住宿、出行记录,甚至关联了二十多位无辜女性的信息。

这就跳出了单纯“骂人”的范畴。法院在判决时,重点审查的不是帖子内容有多难听,而是他们“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个行为本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这些信息去实施犯罪,还提供或出售的,就属于“情节严重”。这个案子里,购买信息就是为了实施诽谤犯罪,两者紧密结合。所以,即便信息条数没有达到某些司法解释里明确的“五百条”、“五千条”那种硬性标准,但结合动机、信息敏感程度(涉及未成年人)和造成的巨大社会影响,法院依然认定构成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给很多存在类似想法的人提了个醒:你以为只是在网上“搞臭”一个人,实际上,你伸手去拿别人隐私信息的那一刻,就可能已经踏入了刑事犯罪的领域。

信息条数不是唯一的“尺子”

办理这类案件,我发现很多家属甚至一些同行,容易陷入一个误区:拼命去数信息条数,看够不够立案标准。条数当然重要,但它不是法院那把唯一的尺子。

这个判决揭示了一个更深层的裁判逻辑:行为的“危害相当性”。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法官会综合评估整个行为的危害程度,是否和司法解释里明确列举的那些“情节严重”情形具有同等的危害性。比如,这个案子里,信息被用于针对一名教师,帖子传播导致学校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多名高考生的心理受到影响。这种对现实社会秩序、对特定职业群体公信力、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其严重性可能远远超过单纯出售几百条普通的身份信息。

所以,当遇到类似情况,不能只盯着数字。信息的类型(是行踪轨迹、通信内容,还是住宿记录)、信息的用途(是用干普通商业推广,还是用于实施敲诈、诽谤等犯罪)、造成的后果(是限于小范围传播,还是引发大规模网络舆情和线下混乱),这些因素加在一起,才决定了行为的最终性质。

从“出气”到“入罪”,边界在哪里?

那么,这个边界究竟怎么把握?作为律师,我经常要帮当事人分析,他的行为到底是在灰色地带,还是已经踩过了红线。核心在于两个“明知”:一是对信息本身非法性的明知,二是对信息用途违法性的明知或应知。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专门花钱从“渠道”购买信息,这个行为本身就表明他们知道这些信息不是能公开获取的。然后,他们精心筛选出那些容易引发联想的同住信息,用于撰写攻击性帖文。这一系列动作,清晰地勾勒出了“非法获取”+“用于犯罪”的完整链条。法院正是基于这个完整的链条,认定其整体危害性达到了刑事追诉的标准。

对于普通人来说,这个案例的警示在于,不要以为躲在网络后面,用“开盒”、“人肉”的方式打击别人就只是道德问题。一旦你主动去搜寻、购买、传播他人的核心隐私信息,并以此作为攻击武器,你很可能已经在为自己开启一扇通往看守所的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句话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上,体现得尤为具体和严厉。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因为一时冲动卷入了类似的是非,感到困惑和担忧,最重要的是先厘清行为的性质。是单纯的争吵,还是已经涉及了非法获取、提供个人信息?这其中的区别,可能决定了事情的不同走向。你可以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需要关注的法律风险点究竟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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