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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社保代缴中的“骗保”指控,为何常不成立?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最近,我们团队研究了几起社保代缴公司被指控诈骗罪的案件。这类案子有个特点:公司确实出具了“虚假”的离职证明,也确实从社保基金领了钱。办案机关一看,材料是假的,钱领走了,诈骗罪的轮廓似乎就出来了。但深入进去,你会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

核心问题:社保基金真的受损了吗?

很多指控的逻辑起点,是“虚假材料”等于“诈骗”。但在社保代缴这类特殊场景里,这个等式常常不成立。关键在于,要看这个行为有没有造成社保基金的实质损失。

举个例子。一家公司为挂靠的员工代缴了社保。员工工伤后离职,依法本就可以申领一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笔钱,是员工应得的。问题出在流程上:为了能让员工顺利、及时地领到这笔钱,代缴公司提前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材料上看,这证明是“假”的,因为员工可能还没办完离职手续。但结果呢?社保基金支付的,正是这位员工依法应得的那份钱,一分不多,一分不少。基金没有错付,也没有多付。行为的瑕疵在流程,而损害的后果——社保基金的损失——这个诈骗罪的必备要件,其实并没有发生。这就好比,你本来就有资格领一笔奖金,只是提前几天拿到了,这很难说是“骗”来的。

“垫付”与“结算”中的真实意图

另一个常见的争议点,是“垫付”和“克扣”。实践中,常有代缴公司出于尽快解决纠纷的考虑,在社保基金拨款前,先和工伤员工协商,自己掏钱把赔偿款垫上。事后,公司再凭材料去向社保基金申领,把这笔钱“找补”回来。

这个过程中,会出现一个情况:因为计算方式、赔偿标准理解不同,或者时间差导致的误差,最终公司和员工结算时,有的员工拿到的比社保基金拨付的少一点,有的则多一点。办案机关有时会单独把“少支付”的那部分金额拎出来,认定为“克扣”员工,进而推定公司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种认定方式其实很片面。刑事判断需要看整体和常态。如果一家公司,有的案子垫多了,有的案子垫少了,长期来看总体持平甚至自己还多垫了钱,这恰恰说明它是在履行一个垫付和结算的商业行为,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那些暂时“多出来”的钱,很多公司也只是列为“待付款项”,并未作为利润分掉,这更说明了其主观上缺乏诈骗的故意。这本质上是民事结算中的偏差,应该用民事手段去调整,而不应轻易上升为刑事犯罪。

行为性质:是合同履约,还是蓄意诈骗?

跳出单个细节,我们要看清社保代缴行为的法律本质。代缴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之一,就是代缴公司要协助员工处理社保待遇申领。员工发生工伤,催促赔偿,代缴公司出具证明帮其申领补助金,这本身是在履行合同义务。

更重要的是,员工能领到这笔钱的根本前提,是他确实发生了工伤、确实离职了,这些事实都是真实的。代缴公司提供的,是一种程序性的协助。它的目的,是让员工本应享有的法定权益得以实现,而不是去骗取一份本不该有的利益。法律不能因为程序上的瑕疵,就彻底否定一个实体上正当的行为。

事实上,这种先行垫付、快速和解的做法,往往能及时缓解工伤员工的医疗和生活困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法律评价应当谨慎,避免将一种在民事上可能存在争议的履约行为,武断地贴上诈骗罪的标签。

所以,当你或你的企业因社保代缴问题卷入类似调查时,关键不在于是否承认材料有瑕疵,而在于要清晰地指出:整个行为的基底是真实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社保基金的支付没有脱离法定范畴,公司的核心意图是履约和解决纠纷而非非法占有。把这些点讲透,才是有效辩护的起点。刑事案件初期,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往往决定走向,如果有困惑,不妨先把基本事实理清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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