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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分析:挪用公款无罪案例:“借款”形式提前支取工程款为何不构成犯罪?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遇到经济类犯罪的指控,第一反应往往是看形式:“钱是以什么名义转的?”比如,一个“借”字,就容易让人联想到挪用。但办刑事案件,最怕的就是只看表面,不看实质。最近看到一个很典型的案子,想和大家聊聊。

提前拿钱,不一定就是“挪用公款”

这个案子里的当事人徐某,是某县公租房、廉租房项目的实际承建方。他和房管局签的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要等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一次性结算房款。但在工程还没完工期间,徐某多次找到当时房管局的负责人曾某,以“借款”的名义,提前支取了一笔不小的工程款,总计数百万元。工程最终完工交付,房管局也把这些“借款”和最终的工程款一并进行了清算。

看起来,这完全符合“个人决定,以借款名义将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情形,所以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徐某提起了公诉。但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都判决徐某无罪。问题出在哪?法院的裁判要旨点得很清楚: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行为人为了个人用途,擅自改变公款的既定用途,使公款脱离单位控制,处于流失的风险之中,并且原则上事后需要归还。

而在这个案子里,徐某提前拿的钱,名义上是“借”,实质上是什么呢?是工程款的提前结算。这笔钱的用途从未改变,始终是用于支付他承建的保障房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正常结算,这笔“借款”直接抵作了应付工程款,根本不存在“归还”的问题。说白了,这只是合作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节奏,属于民事违约范畴,并没有侵害挪用公款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公款的安全与特定用途。

挪用公款罪的“红线”,究竟画在哪里?

这个无罪判例,其实为我们划出了一条重要的界限: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方因为资金周转压力,向发包方请求提前支付部分进度款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发包方负责人同意了,这是否就一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关键要看核心两点:第一,钱出去后干什么用了?第二,这笔钱的性质和风险是否发生了根本改变。如果施工方提前拿到钱,转头就投到了其他项目,或者用于个人挥霍,导致工程款亏空,那性质就完全变了,公款脱离了既定用途,风险陡然升高。这就是在触碰刑事红线。

但像徐某这个案子,钱始终在“工程建设”这个大盘子里循环,项目最终也顺利完工交付,国有资产没有损失风险。法院认为,这本质上是一种“违约提前领取工程款的行为”。刑法讲究谦抑性,不能把所有的违约、违规行为都上升为犯罪。用民事、行政手段可以调整和制裁的问题,就不应轻易动用刑罚。

我经手过不少案子,当事人和家属最大的困惑,就是分不清“违规”和“犯罪”。他们觉得,只要程序上有一点瑕疵,比如没上会研究、个人签字同意了,就一定是犯罪。其实不然。刑事审判要穿透形式看实质,核心是判断这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没有达到需要刑罚惩治的程度。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面对类似的指控时,辩护的重点往往不在于否认“提前拿钱”这个事实,而在于深入剖析款项的最终流向、用途是否改变,以及是否给公款带来了真正的、现实的风险。如果能够清晰地证明,这只是一笔“早付晚付”的工程款,其经济活动的本质没有异化,那么争取无罪的空间就是存在的。

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情况往往错综复杂。一个看似不利的“借款”名义,背后可能是正常的商业逻辑。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处境,感到迷茫,最重要的是先把所有合同、付款凭证、资金流水等材料系统梳理清楚。案件的走向,往往就藏在那些细节的关联之中。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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