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我见过形形色色的共同犯罪。有些当事人会问,我没动手,只是说了几句话,怎么就成了主犯?甚至可能面临最严厉的刑罚?这个问题,在最近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中,得到了最清晰的回答。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了执业这些年,对“共同犯罪”这四个字越来越深的敬畏。
没动手,不等于没犯罪
很多人对共同犯罪有个误解,以为只有直接动手的那个人才最严重。就像这个案子里的叶某尘,她本人并没有亲手将两个孩子推下楼。但法律的眼睛,看的是行为背后的作用力。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共同”,关键在于“犯意”的共同和“行为”的协同。
在这个案子里,叶某尘的角色是什么?她不仅仅是知道,她是反复地、持续地推动。从多次共谋,到出谋划策采用“意外高坠”的方式;从多次催促,到以分手相威胁,甚至设定最后期限。她的每一句话,每一个举动,都在给直接动手的张某施加压力,都在坚定和强化那个可怕的杀人犯意。这就像两个人合谋推倒一堵墙,一个人负责找工具、定计划、不停催促,另一个人最后推了一下。你能说找工具、定计划的那个人作用小吗?她的行为,已经深度介入了犯罪的全过程,从犯意的形成、强化,到行为的启动、推进,都起到了关键作用。所以,法院认定她与直接动手的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总体相当,同为主犯,这在法理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主犯的认定,看的是“作用”而非“动作”
那么,法律是如何区分主犯和从犯的呢?核心标准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里的作用,是一个综合判断。它不仅仅看你是否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行为(比如亲手杀人),更要看你在整个犯罪计划中是否处于支配、主导地位,是否对犯罪的发起和进行有决定性的影响。
叶某尘的行为,恰恰体现了这种“支配性”。她通过情感威胁(分手)、设定时限等方式,实际上在精神上控制和驱动着张某。她让杀害亲生子女从一个模糊的恶念,变成了一个有期限、必须执行的“任务”。这种对共同犯罪进程的掌控力和推动力,使得她不再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而是一个积极的策划者和驱动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虽未亲自动手,但通过策划、指挥、教唆、胁迫等方式对犯罪起到核心作用的人,认定为主犯是常态。这提醒我们,在共同犯罪中,不要以为躲在后面出主意就安全了,法律追究的是你对犯罪结果的实际“贡献度”。
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标尺
或许还有人会问,就算她是主犯,一定要判处死刑吗?这就涉及到刑法中最严厉刑罚的适用标准——罪行极其严重。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标准,需要综合考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我们回过头看这个案件。犯罪动机是为了扫清再婚障碍,杀害的对象是两名毫无反抗能力的幼童,而且是亲生子女,这彻底突破了人伦底线。犯罪手段是精心策划的“意外高坠”,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是两条鲜活生命的逝去,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无法弥补的创伤。案发后,两人还有删除聊天记录、串供的行为,毫无悔意,妄图逃避制裁。所有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无论是直接动手的张某,还是在幕后起关键作用的叶某尘,他们的主观恶性之深、犯罪手段之残忍、后果之严重,都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对于这样的主犯,法院依法判处死刑,体现了对生命权的最高尊重,对严重暴力犯罪的严厉惩处,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决捍卫。
这个案例,像一面沉重的镜子。它照出的不仅是人性的深渊,更是法律严密的逻辑。在共同犯罪中,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你发挥了多少作用,就可能承担多大的责任。法律不会因为你没有亲自动手,就对你网开一面。它衡量的是你对罪恶最终发生所施加的那份“力”。这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在人生的任何关口,深思,并敬畏。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