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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刑事案件中,审讯录像的重要性比你想的更高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前不久,我的一位同行遇到一件颇具代表性的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他按程序到检察院阅卷,却被告知不能查看嫌疑人的审讯录像。对于刑事辩护来说,这种情况并不罕见,但背后的问题值得每位当事人和家属认真了解。

笔录≠事实,录像才是关键

我在办案中常说一句话:“卷宗不等于真相。”很多人以为警方讯问的笔录就是嫌疑人说的原话,但真相往往并不如此。我记得几个月前,团队办理一起诈骗类案件,当事人张先生在会见时发现笔录内容与他当时的陈述相差很大。他甚至看到一些自己根本没提到的细节,却赫然出现在口供里。后来我问他为什么签了字,他苦笑着说:“那天连续被问了几个小时,只想尽快结束。”

这种情况在刑事案件里并不少见。讯问过程中的节奏、语气、引导,甚至情绪状态,都会影响嫌疑人的回答。笔录只是结果,而录像才是过程。如果律师无法核实这个过程,笔录中的偏差就可能被认为是真相,这对案件走向的影响是巨大的。

所以我经常提醒团队,不要只依靠卷宗中的笔录来判断口供的合法性。审讯录像有时候就像一道照亮黑暗的光,能让我们看到事情的另一面。

为何检察院会拒绝查看录像?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会疑惑——既然录像能还原过程,为什么有时检察院会拒绝律师查看?通常理由是:审讯录像不属于证据材料。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录像只是记录过程的“辅助”资料,不构成证据。

但从律师角度来看,这种说法有一定问题。根据相关刑事诉讼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只要这些材料与案件事实或证据有关。而讯问录像直接关系到“口供是否真实”、“取证是否合法”,显然与事实认定有紧密联系。

在我执业的十八年中,也遇到过几次类似的阻碍。说实话,第一次碰上时我也有些懵,但后来慢慢懂得,面对这种情况不能急躁,更不能轻易放弃。沟通是第一步,法律依据是第二步。通常我会引用具体的程序规定,说明录像与非法证据排除之间的法律关联,然后再向上级机关反映。多数情况下,只要逻辑和法理清晰,问题都能得到解决。

录像能改变案件的结局

我有一位当事人,案件性质较为严重。在公安阶段,他一再声称自己未被录音录像问过,但案卷里却有完整的笔录。后经检察院同意调看录像,我们发现讯问过程中确实有明显诱导性提问,且嫌疑人在回答时神志恍惚。那一段录像成为案件的关键转折点,最终促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类例子让我愈发坚信:录像不只是动态记录,它往往决定了案件的命运。在刑事办案中,任何能还原事实、揭示程序瑕疵的材料,都值得律师追索到底。所谓辩护,不仅是为当事人找出有利因素,更是通过程序监督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因此,当案件中出现笔录与实际陈述不一致的情形时,律师应主动申请查看审讯录像。这不仅是辩护的权利,更是维护案件公正的重要环节。

结语:权利,只有行使才有意义

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每一项权利,都是为了防止冤错的最后一层保障。遇到拒绝查阅审讯录像的情况,不要轻易退步,也不要情绪化应对。像我常对团队说的那样——程序的力量看似无声,却最动人。只要依法、理性、坚持,很多看似关闭的门终究会打开。

刑事辩护没有捷径,只有一次次细致核对和坚持到底的努力。录像也许只是一个文件,但它能照亮真相。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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