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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违法发放贷款罪为何能宣告无罪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次举报

很多金融领域的朋友,尤其是银行的一线客户经理,可能都有过类似的担忧:自己经手审批的贷款,万一后来发现贷款人资料是假的,或者贷款收不回来了,自己是不是就要跟着“进去”了?这种焦虑我特别理解。今天我想借一个很多年前的旧案,聊聊这个问题。这个案子最后,经办贷款的客户经理被宣告无罪,其中的道理,值得我们仔细琢磨。

尽职调查是盾牌,不是无限责任

这个案子的核心人物,我们暂且称他为刘经理。他的工作是银行客户经理,主要职责就是做贷前调查,写调查报告,然后提交给审贷小组去审批。很多年前,一家电器公司的老板,用虚假资料和行贿手段,骗了一家担保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然后向刘经理所在的银行申请了一笔数百万元的贷款。

刘经理按流程做了他能做的工作:审核了公司提交的执照、审计报告,去公司实地看了经营状况和账目,还核实了担保公司在银行系统的在保余额。做完这些,他撰写了一份详尽的授信调查报告,按规定提交了上去。后来贷款批了,也放了,结果电器公司老板还不上钱,成了诈骗犯。但好在有担保,银行最后从担保公司的保证金里扣回了全部本金和利息,自己没受损失。

可即便如此,检察院还是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对刘经理提起了公诉。问题出在哪?从指控逻辑看,似乎贷款最终出了问题,经办的客户经理就难辞其咎。但这恰恰是一个误区。法院审查的重点,不是贷款的结果,而是刘经理在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规定。

法院最终认为,刘经理已经履行了他作为调查评估人员的职责。他调查了该查的,评估了能评的,程序走到了位。至于贷款材料里更深层次的欺诈,以及最终的审批决策,那不是他这一个环节能完全掌控的。这个判决告诉我们一个朴素的道理:履职,是责任边界,也是保护自己的第一道防线。

“审贷分离”制度是关键防火墙

刚才提到的“调查评估人员”这个身份,是理解本案无罪判决的另一把钥匙。这背后,是银行业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简单来说,一笔贷款从申请到放出,被分成了不同的环节,由不同的人负责,就像工厂的流水线。《贷款通则》说得明白:调查评估人员,比如刘经理这样的客户经理,主要负责贷前调查和评估,承担的是“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而审查人员,通常是审贷委员会的成员,负责对调查报告进行核实、评定风险,他们承担的是“审查失误”的责任。

刘经理把调查报告提交给审贷小组,他的核心职责在那一刻就已经履行完毕了。后面贷款能不能批,以什么条件批,是审贷小组乃至更高层级的权限和责任。本案中,银行之所以最终批准这笔贷款,一个关键原因是审贷环节认为“有担保公司提供足额担保”,风险可控。

这就好比一个质检员,他的职责是检查产品尺寸并出具报告,至于工厂基于这份报告决定是否投产、如何定价,那是经理的事。不能因为产品后来市场卖得不好,就回头追究质检员的责任。审贷分离这道制度防火墙,清晰地划分了不同岗位的责任,防止责任无限上溯,让一线人员承担其无法承担的重压。

银行未受损失的结果反证了工作的有效性

我们再看一个细节:这笔贷款,银行最终没有损失。钱从担保公司的账户里扣回来了。这个结果很重要,它从一个侧面反证了刘经理当时调查评估中的一个关键动作是有效的——他核实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和在保余额。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并造成“重大损失”。这个案子在“损失”要件上首先就站不住脚。更重要的是,法院在说理时提到了这一点:银行放贷的主要依据是足额担保,最终也因担保而未受损,“亦证明刘某已尽到调查评估的主要职责”。

这给了我们一个实务上的启发:对于负责贷前调查的金融从业者来说,对担保措施的调查核实,其重要性有时甚至不亚于对借款主体本身的调查。一份真实、有效、可执行的担保,在极端情况下不仅能保障银行资产安全,也可能在关键时刻,成为证明调查人员已勤勉尽责的客观证据。

说到底,这个案子经过数年审理,从一审无罪到检察院抗诉,再到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过程曲折,但结论清晰。它像一枚定心丸,告诉所有在合规框架内认真做事的金融一线人员:法律是严厉的,但也是讲道理、分责任的。你的尽职调查报告,你按流程走过的每一步,都是你专业性的体现,也是法律可能用来保护你的凭据。面对复杂的经济活动,尽到你岗位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就是对自己最好的负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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