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傍晚,我在办公室刚处理完一份案卷,一位通过公众号找到我的读者发来语音,说他的案子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涉及虚拟货币和洗钱罪。他的声音里带着明显的压力,这种情绪我听得出来——毕竟站在被告席前,意味着很快就要面对判决。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区别
在虚拟货币领域,这个问题并不简单。我先跟他解释了一下法律上的基本框架。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还为其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不仅可能触犯刑法第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可能触犯第191条的洗钱罪。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适用的上游犯罪范围,尤其是洗钱罪的“七种上游犯罪”限制,这里面包括金融诈骗等特定类型。
刑期也有差异。洗钱罪的量刑区间通常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高。这就是为什么在定罪时,司法机关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上游犯罪属于这些特定罪名,那么洗钱罪的成立就会存在障碍。
很多人忽略了这一点,把所有资金转移行为都一股脑地当作洗钱。实际上,是否构成洗钱,要看资金流动的方式、时点以及当事人对背景的认知。
虚拟货币操作中的定罪分界
说到具体操作,这位朋友是通过购买USDT协助资金转移。虚拟货币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资金可能先转换成链上资产,也可能在链下多个账户之间流动。这两种情况法律上的认定不一样。
在金融犯罪中,如果资金还停留在法币阶段,直接进入虚拟货币购买环节并用来转移,通常会倾向认定为洗钱行为。如果资金已经完成转换,后续通过多个账户操作或再次变卖,本质上更接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这里面有一个辩护空间:如果能区分清楚当事人在资金转换的前后阶段具体做了什么,就可以分别论证,甚至争取只认定一种罪名。这一步很依赖侦查机关的证据细节,也要求律师对资金流转路径有清晰的技术理解。
辩护的着力点与策略
办这种案子,说实话第一次我也有点懵,因为它结合了刑法和虚拟货币交易的专业知识。但处理多了,我发现着力点主要有两个:
确认当事人是否明知资金属于特定上游犯罪,这是洗钱罪成立的门槛。
划清资金交易的阶段,明确是洗钱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定性。
如果证据显示当事人没有主观明知,或者行为仅发生在某一个阶段,就能避免数罪并罚的风险。反之,如果检方证明两个阶段都有介入,量刑压力就会更大。
所以在应对过程中,家属和当事人往往需要和律师一起,把案发经过的时间线、交易细节、沟通记录都尽可能梳理出来。这不是在给自己找借口,而是在为自己争取一个精准的法律定性。
归根结底,虚拟货币领域的案件,辩护的关键是把技术和法律结合起来,拆解资金流转的每一个环节。只要路径清晰,法律定位就更有可能为当事人带来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