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是“投标”,实质可能涉及刑事风险
几个月前,一位张总找到我,说公司在一个项目投标中被带走调查,理由是涉嫌“串通投标”。他说得很委屈,自己只是和另一家熟识企业交换了招标信息,没想到被定性为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并不少见。串通投标的行为,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界限并非一条明晰的线,而是取决于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很多企业负责人恰恰不清楚,这四个字是法律上的关键。
根据我多年处理经济类犯罪的经验,“情节严重”的标准,不仅仅看行为有没有互通价格,更要看是否造成较大损害、是否使用非法手段、以及是否曾被多次处罚。理解这三层标准,是判断案件风险的第一步。
“情节严重”通常有三种认定路径
从司法实践看,串通投标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从三方面衡量。
第一是数额标准。通常会考察是否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是否有较高的违法所得,以及所涉中标金额是否达到较大规模。这三个数额在法律中有明确阈值,一旦超过,就构成“严重情节”。如果有多次串通行为,数额是可以累计的。
第二是手段标准。如果投标过程中采用了威胁、欺骗或贿赂等行为,即便金额不大,也属严重。这些行为本身破坏了招标公正,属于犯罪行为的实质性特征。例如威胁其他投标人、虚构资质、隐瞒事实或给评标专家好处。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一般会从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两个方面来判断。
第三是综合情节。一些案件虽未达到前述数额标准,但行为人在两年内已被行政处罚过两次以上,仍继续参与串通投标的,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这种情况在实务中体现的是累积性的社会危害性,而非单次行为的量化结果。
换句话说,“情节严重”不是单一指标,而是综合判断。法院和检察机关会根据行为的方式、损失程度、影响范围以及重复性来认定。如果当事人曾被行政处罚,再次参与类似行为,风险会大大增加。
认定标准可以参照,但并非机械适用
有人会问,那这些标准是不是法院一定会照搬?其实并非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指出,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对于没有专门定罪量刑标准的案件,法院可以参照公安部和检察院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必须结合案件情况审慎处理。也就是说,法院不会机械套用,而是要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社会影响。
我在办案中见过这样的情况:同样的中标金额,在不同地区、不同背景下,司法机关的处理尺度并不完全一致。这正是“审慎适用”的体现。法律的目标既是惩治违规行为,也要维护商业秩序,不让企业在模糊地带中误入刑事风险。
从辩护角度看,当事人若被指控“串通投标罪”,应当重点核查三类证据:一是投标过程中的关联性证据,如价格协商、资料互传;二是是否存在虚假或诱导性行为;三是金额计算及损失评估是否准确。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结果,也决定案件最终走向。
结语:理解标准,才能提前规避风险
说到底,串通投标案件的关键,不仅是“有没有串通”,还要看“严重到什么程度”。对于企业负责人而言,真正的防范不是事后辩护,而是提前规避。建立合规机制、保持投标独立性、杜绝价格串通,远比一次官司更有价值。
作为律师,我常说:法律的底线不是不能碰,而是要知道它在哪。只有理解了“情节严重”的内在逻辑,才能在复杂的商业竞争中保持安全距离。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