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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案比较有名的律师,众多取保缓刑不起诉案例,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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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诈骗罪缓刑,为何这么难?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取保成功,不等于缓刑到手

前段时间,一位外地的同行朋友深夜和我交流,语气里满是困惑。他代理了一个案子,当事人是在校学生,涉嫌诈骗被认定为从犯,有自首情节,也愿意退赔一笔不小的数目。案件在逮捕后,经过律师团队的努力,成功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当事人取保出来了。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却明确表示:不同意适用缓刑。

朋友很沮丧,觉得完全无法理解。从犯、自首、退赃、学生身份,这些常见的从宽情节都具备了,为什么连缓刑的建议都争取不到?他甚至听到一种说法:检察院觉得量刑后“要收人”,如果不收监,法院就不会接收这个案子。这让他更加郁闷,因为根据我的经验,这并非法定的程序。

这个困惑非常典型。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认为,人能取保出来,就意味着案子不严重,后续判缓刑是顺理成章的。但实际上,取保候审和最终能否判处缓刑,是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标准的判断。取保成功,只是马拉松跑完了第一公里,证明当下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而能否判缓,是终点的裁判,要综合全案情节、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等多重因素。中间的变数,还很多。

检察院的“顾虑”,从何而来?

那么,像上面那个案例,检察院在顾虑什么呢?根据我们团队办理大量诈骗类案件的经验,检察官不同意缓刑,背后往往有几个不易明说的考量。

首先是同案犯的平衡问题。诈骗案很少是单人作案,一旦有同案犯,检察官和法官会不自觉地比较各人的处理结果。如果你的当事人退了赃、取得谅解,而其他作用地位相似的同案犯没有能力退赔,那么对退了钱的当事人判处缓刑,就可能让没退钱的人觉得“不公平”,甚至引发新的矛盾。为了“案结事了”,有时会采取相对保守的量刑建议。

其次是司法实践中的某种“惯性”。对于一些涉案人数多、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团伙诈骗案件,即便是个别从犯情节较轻,司法机关也可能形成一种“这类案件要实刑”的内心预判。这种预判未必写在纸上,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决定。此外,如果案发地近期对某类犯罪有专项打击的倾向,整体量刑尺度也会趋严。这些,都是律师在辩护时需要去洞察和沟通的“潜台词”。

审查起诉阶段,我们还能做什么?

案件还在检察院,就远未到放弃的时候。审查起诉阶段,恰恰是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最关键的“黄金辩护期”。在这个阶段,律师的核心工作,就是通过专业的法律意见,去尽可能消解检察官的上述顾虑。

针对“同案平衡”的顾虑,律师可以着重论述当事人独特的从宽情节。比如,那个在校学生的案子,除了法定的从犯、自首,其学生身份所体现的教育挽救可能性,其家庭全力退赔所表现的悔罪诚意,都应该形成系统化的书面意见,向检察官反复沟通、呈现。目的就是让检察官看到,对这个当事人适用缓刑,不仅有法可依,更是罚当其罪、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佳选择。

对于所谓的“司法惯性”,律师则需要用更扎实的证据和类案检索来说话。我们可以检索近期本地、甚至本省范围内,情节相似的诈骗案从犯被判处缓刑的生效判决,将这些案例整理成册,附在法律意见书后。用实实在在的判例告诉检察官,对这类情况适用缓刑,是有先例可循的,并非标新立异。沟通时,态度要专业而坚定,理解司法机关的难处,但更要阐明法律的本意。

说真的,每当我看到当事人家属在检察院门口焦急等待的样子,就深感肩上的责任。法律是理性的,但每个案件背后都是活生生的人生。作为律师,我们能做的,就是在法律框架内,穷尽一切专业方法,把当事人的故事讲好,把那些有利于他的情节,讲到决策者的心里去。这个过程很难,有时也会感到无力,但正是这一次次的沟通和争取,才可能为当事人推开那扇看似紧闭的门。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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