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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利用性玩具提供“服务”为何不构成犯罪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次举报

前几天,团队里一位年轻律师拿着份材料来找我,说在网上看到有人讨论,用硅胶娃娃提供有偿服务算不算犯罪。他查了半天,发现各地处理方式不太一样,有的地方甚至抓了人。他问我,叶律师,这事儿到底该怎么看?

说实话,这个问题挺有意思。它处在法律模糊地带,就像一片未经探索的灰色区域。我告诉他,别急着下结论,我们先得把几个可能的罪名掰开揉碎了看。最高审判研究里其实有过探讨,结论是现阶段不宜轻易定罪。这背后,藏着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尊重。

首先,它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很多人第一反应会往这个罪名上靠。但仔细分析,这条路走不通。

核心在于两个点:东西是不是“淫秽物品”,行为算不算“传播”。

先说物品本身。硅胶娃娃这类仿真式性辅助器具,国家药监局很早就有文件,明确它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那它是不是淫秽物品呢?法律上对淫秽物品的定义很严格,要求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一个没有生命、没有思想、不会主动表达任何内容的实体玩具,很难被套进这个框里。把它定性为淫秽物品,确实有些牵强。

再看行为。刑法里的“传播”,指的是像散发传单、播放影片那样,把淫秽内容主动散布、流传给公众。而提供娃娃服务,本质是出租一个实体物品供人使用,娃娃本身并不会复制、不会扩散内容。这更像是一种租赁消费,而不是信息或内容的传播。所以,从行为特征上也不符合。

其次,它也和组织卖淫罪沾不上边

这个就更好理解了。组织卖淫罪,组织的是“他人”,也就是活生生的人,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法律保护的是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交易性。

硅胶娃娃是什么?是物,是财产。它没有自由意志,不会受胁迫,更谈不上尊严受损。把组织一堆玩具的行为解释为“组织他人卖淫”,完全超出了法条文字可能的含义,也背离了这个罪名设立的初衷。所以,这一条可以直接排除。

那么,能不能用非法经营罪这个“口袋”来装呢?

这是争议最大,也最需要谨慎的地方。非法经营罪认定有个硬前提:违反“国家规定”。这个国家规定,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现状是什么呢?对于利用性玩具提供有偿服务这个新兴业态,目前恰恰缺少这样层级的、明确禁止或需要特许经营的国家规定。监管上存在空白,怎么管、谁来管都还没说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认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等于用刑罚手段去填补行政监管的缺失,这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理。

再者,非法经营罪打击的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这种小范围、相对隐蔽的租赁服务,是否达到了“严重扰乱”整个市场秩序的程度?实践中争议很大。法律不能凭感觉定罪,必须要有坚实的依据。

当然,研究里也留了个口子:如果未来国家出台了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将其纳入特许经营或明令禁止,那么违反规定的经营行为就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但那是以后的事,法律讲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能用未来的规定去惩罚今天的行为。

聊到最后,我和年轻律师说,刑事辩护有时候就像在走钢丝,一边是行为的失范,另一边是刑罚的谦抑。面对这类新型、边缘的行为,律师的思考更要深入一层:动刑的边界到底在哪里?我们的介入,不只是为当事人辩护,也是在为法律的清晰和审慎尽一份力。

这类案件提醒我们,社会在变,新事物层出不穷,但刑法的启动必须始终保持克制和谨慎。作为律师,我们要做的,就是在这片灰色地带里,守住那条不该被轻易跨越的红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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