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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界限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有时候,案件的真相并不在卷宗里。

几个月前,我在杭州办过一起合同诈骗案。当事人一家人来律所时神情焦虑,他们手里拿着厚厚一摞材料,不停重复一句话:“叶律师,我们不是想赖钱的。”那一刻,我心里其实已经隐隐有了一个判断——这可能不是一桩单纯的“诈骗”案件。

诈骗方法不等于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其实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特别之处在于,行为人借用了合同的外壳,看似生意往来,实质却是为了骗取财物。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只有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才构成合同诈骗罪。

这几个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往往是案件的关键。很多人因为用了虚假的担保、提交了不实材料,就被认定为“合同诈骗”。但从刑辩律师角度看,仅仅有诈骗“方法”,并不意味着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方法是客观的,目的却是主观的。两者之间,有时差着一条河。

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位叫王某的客户,他用同事伪造的公司证明作为抵押去借款,结果事情暴露,被控合同诈骗。后来我们查明,王某借钱其实是替朋友周转资金,款项全额打给了对方,他自己并没挪用一分钱。这样的情形下,虽有“伪造担保材料”的行为,但并没有“据为己有”的目的。最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所以,当一桩案件看起来似乎“手续不实”时,不要急于下结论。关键在于行为人的内心——他是否真的想据为己有。这是划分“欺诈”和“诈骗”的分水岭。

卷宗之外的事实,往往能决定案件走向

说实话,很多案件的突破点并不在卷宗,而在“卷外事实”。

我见过不少案件,警方的取证能体现表面的行为,但忽略了背后的动机和人际关系。例如,有些案件中,看似“被害人”出借了款项,却实为参与套路贷组织、明知造假仍然配合。律师如果仅仅停留在卷宗里的表层证据,而不去探寻卷外的真实交易关系,就可能误判整个案件。

我们在辩护中,往往要通过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甚至证人证言等去还原真实的背景。有时候,就是一段几行的语音记录,能推翻“非法占有”的主观推断。换句话说,刑辩工作不只是法条的套用,而是不断验证“事实与常识是否相符”。

卷宗之外,常常埋着真相。律师的任务,就是把那些“被忽视的部分”一点点挖出来。那种感觉,就像解一个复杂的九连环,得慢慢找准每一个卡点。

事实未明,结论必然偏离

事实,是刑事案件的灵魂。如果事实没查清,无论理论分析多漂亮,结论都很难站得住。

我常跟团队的年轻律师说,刑辩有时是与误解赛跑。因为一旦标签贴上——比如“诈骗”——反转就极其艰难。我们需要的不仅是法律逻辑,还要有还原事实的能力和耐心。积极地开展辩护,不仅仅是为了结果,更是为了防止“冤假错”在还没到法院之前,就已经被现实妥协掉。

所以,当面临合同纠纷、融资纠纷甚至债务危机时,如果事情被定性为“合同诈骗”,一定要冷静。别急着认罪认罚,也别只盯着合同文本。先弄清楚——你当时的目的是什么,资金的流向是什么,对方是否真的因“被你欺骗”而付出财物。只有把这些事实还原清楚,才谈得上法律评价。

刑辩的路,很少一帆风顺。但只要我们秉持常识和理性,许多看似复杂的案件,其实都有挽回的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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