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整理案卷时,我又翻到一份诈骗案的判决书。当事人张先生因为一笔生意往来,被指控诈骗了合作伙伴一笔不小的数目。庭审时,控辩双方争论最激烈的,不是有没有虚构事实,而是这笔钱到底该怎么算。说实话,这类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问题,在我十八年的执业经历里,几乎每个案子都会遇到。很多当事人和家属觉得,骗了就是骗了,数额不是明摆着的吗?但法律上的计算,往往比想象中复杂得多。
诈骗数额怎么算?关键看“到手”多少
很多当事人一上来就问:“叶律师,他们说我骗了几十万,这个数额是怎么定的?”这确实是定罪量刑的核心。法律上,对于诈骗数额有几种不同的算法,比如看行为人实际拿到多少(所得数额),看被害人损失多少(损失数额),或者看行为人一开始想骗多少(指向数额)。
根据我的办案经验,司法实践中有一个比较清晰的原则:在诈骗既遂的情况下,通常是以行为人实际骗到手的数额来认定。 这就像做生意算利润,你得扣掉成本,看最终落袋为安的有多少。司法解释的精神也支持这一点,比如在计算时,会扣除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部分。但这里有个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犯罪成本要不要扣?比如,为了骗租一辆车,先付出去的租金和押金。从我们辩护的角度看,如果这笔支出对被害人来说是有用的、能弥补其部分损失的,比如租车公司确实收到了租金,那么这部分成本在认定诈骗数额时,通常是可以扣除的。反之,如果只是行为人自己为了实施诈骗而花的中介费、好处费,那一般就不能扣除了。
所以,当家属看到起诉书上的数额时,先别慌。这个数字未必是最终认定的数额,里面很可能存在扣减的空间。这就引出了下一个更常见的问题。
多次小额诈骗,会不会“积少成多”构成犯罪?
我遇到过不少这样的咨询:“叶律师,我家人这两年确实用各种理由问朋友借过几次钱,都没还,但每次就几千块,这也能构成诈骗罪吗?”这个问题非常典型。和盗窃罪明确将“多次盗窃”入罪不同,刑法对普通诈骗罪没有类似规定。这就意味着,单次行为金额不够,原则上是不构成犯罪的。
但是,司法实践也在应对现实情况。比如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有明确规定,两年内多次实施、未经处理,数额累计计算达到标准,就可以定罪。这个思路会不会用到普通诈骗里?实践中确实有争议,法官有自由裁量空间。我的观察是,对于那种明显是“钻空子”、每次金额都逼近立案标准、主观恶性大的多次诈骗行为,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倾向在增强。 理由很简单,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比一次性的诈骗还要大。
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确实存在多次小额借款未还的情况,需要重点审视几个方面:借款理由是否真实?是否有偿还能力和意愿?整体累计金额有多大?这些细节,将决定案件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的关键分水岭。
骗的东西不一定是实物,财产性利益也算
诈骗的对象一定是看得见摸得着的钱和物吗?并非如此。法律上所说的“财物”,包含了“财产性利益”。这个概念听起来抽象,其实很常见。比如,通过伪造证件免交了一大笔高速公路通行费,或者用欺骗手段让别人免除了你的债务。这些省下来的钱、免掉的债,就是财产性利益。
在法庭上,为这类行为辩护,核心在于论证行为人是否取得了实质性的经济利益,以及被害人是否遭受了对应的财产损失。司法解释已经明确,骗免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可以按诈骗罪定罪处罚。这提醒我们,诈骗行为的边界,正在从实体财物向虚拟的经济利益延伸。 当事人在经营或生活中,如果涉及通过非常规手段获取费用减免、债务免除等,就需要格外警惕其中的刑事风险。
说到底,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是一场关于“损失”与“所得”的精细计算。它不仅仅是简单的加减法,更融入了对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的综合判断。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在这复杂的计算中,为当事人厘清责任边界,找到那把最公平的尺子。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