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从“诈骗案”到“无罪”的反转审判
前年,我在翻阅《刑事审判参考》时,看到一份引人深思的案例:长春一位女士因为一笔数十万元的交易,被指控犯诈骗罪。案件一审判处十年徒刑,二审改判缓刑,最后却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最终宣告无罪。那一刻,我合上卷宗,脑海冒出一个问题——到底是什么,让一件看似“诈骗”的行为,最后被认定为“民事欺诈”?
这个问题其实在我执业的这十八年里,被问过太多次。很多当事人都会困惑:“我确实用了别人的钱去做事,只是还没来得及还,这就算诈骗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先看“心”——不是情绪上的心,而是行为背后的“主观目的”。
核心标准: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上,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骗”,更要求他“想占为己有”。换句话说,骗只是手段,占才是目的。没有了占有目的,即使行为中存在欺骗,也未必构成诈骗。
我常说,办这种案子得分清“动机”与“目的”。例如,有人为了拿到资金去做项目,说了些夸大的话,但确实打算挣钱后再还——这种行为有问题,但主观上并非要占钱不还。相反,如果一个人拿了钱立刻逃匿、注销电话、转移财物,那就很难解释成民事纠纷了。
在那个无罪案件里,被告人不仅多次提出要还钱,还亲自追下楼要求被害人收款,这样的举动恰恰说明她并不想“吞掉”那笔钱。法院最终的结论很明确:有欺骗,但无非法占有;构成民事欺诈,而非诈骗罪。
熟人之间的“借钱”行为,更容易被误判
说实话,我接到的熟人间借款类案件里,被指控诈骗的比例极高。朋友之间、同事之间,因为信任,往往不给借条、不留凭证,一旦事情复杂,公安立案时就会把“借钱不还”怀疑成“诈骗”。
但法理上有一个关键判断:如果当事人没有逃避偿还,而被害人依然有通过民事诉讼追讨的可能,这类纠纷通常应属民事范畴。刑法是最后的手段,它只应对那些确实无法通过民事途径弥补损失的行为。
还记得几个月前,我帮一个做贸易的当事人应对类似指控。他因为合同纠纷被报案,人财两空,自己也慌了。我告诉他:“你不是躲债,你还在沟通,也有还款能力。公安立案不代表就是诈骗,关键是你的行为模式和主观目的。”最后案件成功转为经济纠纷,没有进入刑事程序。那天他长出了气,我也替他松了口气。
实务中的两项判断标准
从实践中看,判断“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分界,可以从两个方向入手:
第一,看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或拒绝偿还的行为。比如拿了钱后销声匿迹,或挥霍一空,这种逃避行为说明他无意归还。
第二,看受害人能否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追讨。如果仍能通过民事起诉追回款项、财物,那就不是刑事范围的问题。
法官、检察官在审查这类案件时,也常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能用民事解决的,就别轻易刑事化。这不仅是法律理性,也是司法温度。
写在最后:别让“还没还上”变成“犯罪”
从表面看,“借钱不还”和“诈骗所得”都导致别人损失财物,但区分的关键是一念之间——还款意愿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限。对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尽早留下还款证据、沟通记录、银行流水,这些都会在判断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办过很多类似案子后,我越来越觉得,刑事辩护不只是讲法律,更是帮人还原事实。一个人有没有骗,法条能判,但他有没有起心要“占”,只有从生活细节里才能看出来。法律的任务,是让这些细节被看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