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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逻辑的新变化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最近在研究和梳理一些经济犯罪案件的判例时,我注意到一个值得深思的变化。不止一位同行在交流时提到,现在有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对开票方的处理思路和以前不太一样了。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也会焦急地问:“叶律师,我们公司只是开了票,也缴了税,怎么就犯罪了?” 这促使我翻出最新的权威资料,结合我们团队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来谈谈这个变化究竟在哪里。

定罪基础的变化:从“行为中心”到“目的与共犯”

假设有家公司的负责人,因为给别人虚开了发票被抓了。放在几年前,办案机关很可能重点审查的就是开票这个行为本身是否真实、是否有货物流转。如果“三流不一致”,定罪的风险就很大。但根据现在一些权威的裁判观点,逻辑已经悄然改变。核心不再是单纯看开票行为,而是要看开票方主观上有没有“骗抵国家税款”的目的,或者是否明知对方有这个目的而提供帮助。换句话说,税款是受票方拿去抵扣的,造成损失的直接行为也是受票方完成的。所以,要认定开票方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通常需要两个条件:第一,受票方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本罪;第二,开票方和受票方事先有共谋,属于共同犯罪。如果双方只是单纯的“你买我卖”发票关系,缺乏骗税的共同故意,那么开票方的行为可能更符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这个变化,实际上是把刑事打击的矛头,更精准地对准了那些以骗取税款为核心目的的环节。

实践认定的难点:“心照不宣”下的证据困局

理解了上面的逻辑变化,你可能会觉得,那以后开票方是不是就安全了?事情没那么简单,但辩护的空间确实在发生变化。最大的难点在于“共同故意”的证明。在司法实务中,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往往是一种“看破不说破”的状态。受票方想要票来抵扣,开票方想要手续费,彼此心照不宣,很少有白纸黑字的密谋协议。这就给侦查机关收集双方存在骗税共谋的证据带来了不小的难度。另外还有一个关键点,如果受票方使用这些虚开的发票,最终被认定的性质是“虚增成本、少列收入”从而偷逃税款,那么受票方本身可能被定性为逃税罪,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然受票方都不构成虚开罪了,作为所谓的“帮助者”,开票方又怎么单独构成此罪呢?在杭州办理这类案件时,我们经常遇到的就是这种情况,指控的逻辑链条在这里容易出现断裂。

辩护空间的拓展:从犯认定与策略应对

基于这些新的裁判逻辑和实践难点,刑事辩护的策略也需要相应调整。如果案件已经进入程序,我们为开票方辩护时,会着重审视几个核心辩点。首先,就是深入审查在案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受票方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并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受票方都只是行政处罚或者另案处理为逃税,这就是一个强有力的突破口。其次,全力审视指控证据中是否存在能够证明双方“共谋”的直接证据或牢固的间接证据链。很多案件仅仅依靠资金回流、缺乏物流等客观证据来反推主观故意,在新的观点下是远远不够的。最后,即使在一些证据比较扎实的案件中,也可以着力论证开票方在整个骗税环节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他们通常不是犯意的发起者和主要受益者,更像是提供了“工具”。根据共同犯罪理论,积极争取认定为从犯,能在量刑上获得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我们团队曾通过紧扣这些要点,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罪轻的判决。

说到底,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在不断演进。这种变化对律师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我们不断学习,精准把握。对于身处其中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最大的风险往往来自于对法律红线模糊不清的认识。而如果真的面临刑事风险,及时寻求专业帮助,从这些新的裁判逻辑中寻找有力的辩护支点,可能是走出困境的关键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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