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执业这些年,我接触过不少销售保健品的案子。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一听到被定为诈骗罪,心就凉了半截,觉得数额那么大,肯定要重判。但说实话,有些案子办下来,我发现办案机关最初的定性未必准确。问题的关键,往往就藏在成本价和销售价那个看似简单的数字对比里。
价差悬殊与否,直接关系到“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记得前年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张先生经营一家公司,销售一种宣称有保健功效的产品。公安机关一开始就按诈骗罪立案,涉案金额不小,家属急得不行。我们介入后,第一件事就是和团队一起,一头扎进厚厚的财务账目和进货单据里。为什么要这么做?因为诈骗罪有个核心要件,叫“非法占有目的”。
简单说,如果行为人只是想通过销售商品赚取合理利润,那可能涉及虚假宣传,但不一定构成诈骗。反之,如果成本极低却卖出天价,纯粹是“空手套白狼”,那性质就不同了。就像我们不会因为一线城市房价远高于建筑成本,就说开发商在诈骗,因为房价里还包含了地价、税费、配套等多种成本。保健品销售也是这个道理,不能只看进货价,得算总账。
完整的成本核算,是拆解诈骗指控的关键
很多指控的误区在于,办案机关有时会不自觉地简化计算,只对比产品的进货价和最终售价,然后得出“暴利”和“诈骗”的结论。这时候,律师的工作就像做一道复杂的算术题,得把所有的成本项都列进去。
具体来说,成本至少包括两大块。一是直接成本,比如产品本身的进价、生产或委托加工的费用,如果产品有配方,研发投入也该算进去。二是间接成本,这也是最容易被人忽略的:公司的房租水电、几十号员工的工资社保、大笔的广告推广费、产品的包装设计费、仓储物流费,还有平台的系统使用费等等。把这些林林总总的费用全部摊到每一件产品上,得出的单件总成本,往往和单纯的“进货价”是天壤之别。
在我办过的一些成功改变案件性质的案子里,正是通过这种细致的成本核算,我们向法庭证明,当事人的实际利润空间在一个合理的商业范围内,他赚取的是经营利润,而非无对价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个论证过程,往往能为案件打开一扇新的窗口。
如何运用价差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
那么,在实战中,这套思路怎么用呢?首先,必须立即着手,全面梳理和固定所有能证明各项成本的证据,发票、合同、银行流水、工资表一样都不能少。其次,可以寻找市场上同类功效保健品的价格进行横向比对。如果市场普遍都是这个价格区间,那更能说明当事人没有脱离正常的商业逻辑。
通过这样的辩护,目标是将案件从诈骗罪的指控,引向更符合事实的定性,比如虚假广告罪。这两者在法律后果上差别巨大。诈骗罪,特别是数额巨大的,刑期动辄十年以上;而虚假广告罪,刑期则要轻得多,实践中争取缓刑的可能性也大很多。甚至在一些成本占比极高、确实无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的结果,也并非遥不可及。
说到底,法律是严谨的,定罪不能只看表面数字。作为律师,我们的责任就是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用证据和逻辑,把案件的本来面目清晰地呈现给法庭。当成本与售价之间的真实关系被厘清,很多看似铁板一块的诈骗指控,也就找到了辩解的支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