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有位经营烟酒行的张先生来咨询,语气里透着不安。他说自己办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了多卖点货,前几年也在网上联系了一些外地客户,做起了批发生意,利润还不错。最近听说有人因为类似的事被抓了,他整晚睡不着,担心自己是不是也犯了非法经营罪,会不会坐牢。
我让他先别慌。其实,像他这样“有证在手”但“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在法律上,特别是刑事责任的认定上,和我们通常理解的“无证经营”有很大区别。今天,我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重要研究意见,来聊聊这个话题。
一纸批复,说清了“有证”和“无证”的本质区别
张先生的担心,我特别理解。很多人一听说“非法经营”,就觉得是天大的事。但法律从来不是简单的对号入座。早在前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给地方法院的批复里,就把这个道理讲透了。
那起案子里的当事人,和李先生情况很像,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他干了什么呢?一是多次搞批发,二是没有从指定的烟草公司进货。按照一般的理解,这似乎超出了许可证的范围。但最高法的批复明确指出,这种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
这话什么意思?说白了,它首先是一个行政管理层面的问题,违反了烟草专卖的行政法规。但关键在于后面那句:“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这个“不宜”,在刑事律师看来,份量很重。它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线: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对于有证但越界经营的,原则上不轻易动用刑罚,该罚款罚款,该吊销许可证就吊销,由主管部门去处理。
看到这份批复时,我也仔细琢磨了很久。它背后的精神其实很明确: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要讲究谦抑性。不能把行政管理能解决的事情,都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这对我们办案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引。
网络卖烟,只是换了个地方经营
了解了上面的批复精神,可能有人会问:叶律师,你说的是线下经营,那像张先生这样在网上卖,性质会不会更严重?毕竟互联网传播广、影响大。
这正是问题的关键,也是后来最高法研究室在一份研究意见中专门澄清的。那份意见讨论的,正是一起通过网络销售烟草的案件。研究意见说得非常透彻:通过互联网进行烟草批发销售,与在线下进行批发销售相比,虽然经营方式、销售渠道不同,但两者的行为性质并无区别。
这个结论至关重要。它把“行为性质”这个内核给抓住了。不能因为披上了“互联网”这件外衣,就改变了一个行为的根本属性。对于持有零售许可证,只是超范围在网上搞批发的,研究意见同样明确:不宜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这份研究意见的出台,其实也给不少像张先生一样的经营者吃了一颗定心丸。它统一了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认识分歧,防止将一种经营模式的改变,错误地认定为犯罪性质的改变。我团队在研究这类案件时,这份意见是我们辩护工作中必须重点考量的依据。
写在最后:刑事辩护,要在“性质”上找突破口
从李明华案的批复,到关于网络售烟的研究意见,我们能清晰地看到一条司法逻辑的主线:严格区分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核心就在于审查当事人是否从根本上缺乏经营许可资质。
有证,哪怕你超范围、跨地域了,甚至利用上了互联网新技术,首先面临的是行政处罚。只有那种彻底“无证”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才是刑法打击的对象。这个“有”和“无”的差别,往往就是罪与非罪的差别。
所以,当事人和家属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先别被“非法经营”四个字吓住。第一时间要厘清的,就是当事人到底有没有相关的许可证件,其行为究竟是“越界”还是“从零开始”。这通常是律师介入后,进行有效辩护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战场。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堆砌,它自有其严谨的逻辑和应有的温度。把本该用行政手段规制的行为,稳稳地挡在刑事犯罪的门外,这既是对法律精准的适用,也是对每个人正当经营预期的保护。看到当事人在厘清这层关系后如释重负的表情,我也更加确信,这份专业上的较真,意义重大。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