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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如何看待“串通投标罪”的界限与适用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次举报

几个月前,我接待了一位建筑行业的张总。他神情有些凝重,刚落座就问我:“叶律师,我们那次投标,是不是要被认定成串通投标?”

像这样的咨询,这几年在杭州接得不少。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这五个字,足以让不少企业家忐忑不安。很多人并非有意违法,只是在复杂的招投标流程中,一步没踩稳,就被认为“串通”,甚至面临刑事指控。

今天就把我在办案中积累的一些经验,结合法律规定,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一、谁能构成串通投标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招标投标法》更多是从市场管理角度出发,规定了谁可以招标、谁可以投标——通常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刑法关注的,是谁在背后实施了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举个例子,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与其他投标单位商定报价,帮助“关系户”中标,这种行为即使不是公司决策层批准的,也可能被视为个人构成串通投标罪。而如果这种行为是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利益进行的,就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实践中,常见的主体包括招标单位的内部人员、投标单位负责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挂靠投标的自然人。这一点上,《刑法》和《招标投标法》并不冲突,它们的出发点不同,一个管经济秩序,一个管市场行为。

换句话说,有时企业名义上在投标,但风险可能直接落到具体经手人身上。

二、常见的两类串通投标行为

我常跟客户说,串通投标叫“密室里的犯罪”,不是因为它神秘,而是难以界定。许多企业主并不清楚哪些行为会越线。

按照《刑法》第223条,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其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暗中勾结。

第一种,多表现为“价格联盟”或“陪标”。比如几家投标方私下约定谁拿标、谁当陪标;或者中标后大家再分成收益——这种情况中标结果虽然看似“竞争产生”,实质上已经没有公平竞争的意义了。

第二种,也就是所谓“内定型”串通。部分招标方在开标前已决定谁中标,甚至提前把评标细则或标底透露给特定投标人。更严重的,会涉及受贿行为。这样的情况,我在承办有关案件时见得不少,有时一串案能牵出多个罪名。

不过,也有一些边缘案例,性质并非那么简单。例如“报价承诺法”——由招标方统一设定报价,投标人只需“承诺”即可。若多家公司实为同一控制人,这种形式看似串通,实则各方并无实际报价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若不具备报价环节、也未造成明显损害,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当然,这类项目本身也被多数省份明确禁止。

三、“情节严重”是量刑关键

不少案件的分水岭,就在“情节严重”这四个字。根据现行的立案追诉标准,判断标准主要包括数额因素、行为手段以及重复违法等几方面。

例如,因串通行为造成招标方、其他投标方或国家重大财产损失的,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一般就可能进入刑事追责区间。而那些通过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招投标秩序的,即使数额不大,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需要提醒的一点是,违法所得并非中标后全部合同金额,而是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实际所得;而用于串通投标本身的花费,如好处费、陪标费、挂靠费等,不能作为“成本”扣除。

此外,若两年内曾因串通投标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再犯,即使经济数额不大,也可能触及刑事门槛。实务中这种情形并不少见。

四、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串通投标往往不是“孤立”的。它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行为交织出现。

如果招标方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串通投标中同时收受财物,一般会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因为两者侵犯的法益不同,一个是职务廉洁性,一个是市场秩序。而若招标人只是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没有收受贿赂,这种情形下通常会与滥用职权类犯罪形成竞合,实务上多按较重罪处理。

这部分的界定,对案件走向影响极大,辩护时必须把行为动机、利益流向、职务权限范围等逐一厘清。

五、给企业和个人的几点提醒

我常说,串通投标罪属于“白领风险”,很多人低估了其刑事后果。防范的核心在于两个方面:制度与边界意识。

  • 完善内部程序。避免直接由项目负责人单独决定投标方案或报价,确保有记录可查、有集体决策。

  • 谨慎处理与同行交流。行业内彼此沟通无可厚非,但任何涉及报价、轮流中标、共享项目利润的约定,都是高危行为。

  • 对于需要垫资、紧急采购等特殊情形,应保留完整的书面依据与审批流程,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说实话,第一次接触这类案件时,我也被其中的技术性细节弄得头疼。但办得多了就发现,规律其实很清楚:真正需要防的,不是那一次招标,而是一次又一次在边界上“心存侥幸”的决策。

刑法介入的门槛虽然不低,但一旦入罪,企业声誉和业务都会受到长远影响。所以,与其事后找律师“补救”,不如事前就让规范成为习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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