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找到我时,注意力全在“到底打没打人”、“到底有没有寻衅滋事”这些实体问题上。这很正常,但作为一名办了十八年刑事案件的律师,我翻看案卷的第一眼,往往会先瞄向另一个地方——那些记载着时间、地点的程序性文书。因为我知道,有时候,决定案件走向的突破口,就藏在这些容易被忽视的细节里。
程序违法,往往是案件的“隐形炸弹”
记得有一次,团队讨论一个外省某市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子。案卷很厚,当事人王先生、李先生等人的行为从表面看,认定起来似乎有些依据。但我的助理在反复核对讯问笔录时,突然指着一份笔录说:“叶律师,您看这个时间。”我接过一看,对王先生的一次讯问,开始时间是某日晚七点,结束时间竟是次日晚九点多,连续超过了24小时。笔录内容工整,看似没什么问题,但这个时长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红色感叹号。我们常说,办案就像解九连环,程序就是那一环扣一环的规则。一旦有一环出了问题,整个证据链条的稳固性就可能动摇。
疲劳审讯:剥夺的不只是休息,更是供述的真实性
刚才提到的这个时间问题,在法律上有个专门的说法,叫“疲劳审讯”。这不是说律师故意找茬,而是它直接动摇了证据的根基。试想一下,一个人在超过一整天的时间里,被连续问话,得不到必要休息,他的精神状态、判断力和记忆力还剩下多少?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陈述,有多少是清醒、自愿、真实的?这恐怕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在我们办的那个案子里,法院经过审查,明确确认了侦查机关对王先生存在疲劳审讯。更重要的是,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实际的讯问过程对不上。这就像是一份根据模糊记忆甚至外界压力“补写”的作业,其真实性自然无法得到确认。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精神,认定这份通过疲劳审讯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依法予以排除。这不仅仅是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更是为了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避免因为不可靠的口供导致错误判断。
地点违法:在“办公室”里的讯问,效力先天不足
程序问题往往不是孤立的。在那个案子里,我们还发现了另一个关键问题:对另一位当事人李先生的讯问,有一部分是在看守所的干警办公室里进行的。这听起来好像没什么,不就是换个房间吗?但法律规定,对于已经被拘留的嫌疑人,讯问应当在法定的专门场所进行。这种在办公室的“混合”讯问,地点不合法,程序上就有了硬伤。
这就引申出一个更基础的规定:嫌疑人被拘留后,送到看守所羁押是有严格时间限制的。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才送进去,那么在这段“超期”期间,在看守所之外任何地方取得的供述,都是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的。在我们这个案件中,对李先生的办公室讯问就被认定为非法,由于侦查机关也无法给出合理解释,这份笔录同样被排除。连带地,因为程序关联性,之前提到的王先生那份问题笔录的效力也受到了根本性质疑。
说了这么多,我想告诉正在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和家属:在刑事案件中,实体和程序犹如车之两轮,缺一不可。辩护不仅仅是辩论“做没做”,更是审视“查得对不对”。办案机关的侦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这既是约束,也是保护。如果你怀疑案件中可能存在疲劳审讯、非法地点讯问等程序违法情况,一定要及时告知你的律师。这些细节,很可能就是厘清真相、维护权利的关键切入点。虽然每个案子情况不同,但坚持程序正义,始终是我们追寻实体正义的必经之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