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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虚开发票罪的量刑与数罪并罚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次举报

上周团队开会,讨论到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助理整理材料时,发现当事人公司的情况和几年前我办过的一个案子很像,都是实际经营人主导,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获取发票。但那个案子的当事人,最终因为存在漏罪,刑罚结果要重得多。今天,我想结合这个案例,聊聊虚开发票罪里几个容易被忽视,但影响巨大的关键点。

企业虚开,板子会打在谁身上?

很多企业主有个误区,觉得公司是有限责任,出了事有公司顶着。但在虚开发票这类涉税犯罪里,这个想法很危险。我见过不少案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频繁变更,以为能规避责任。但法律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这意味着,谁在实际决策、谁在指挥操作,谁就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就像案例里的王某超,他虽然不是一直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但法院查明他始终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和负责人。那么,公司为了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了价税合计上千万的发票,这个行为的法律后果,就需要由他来承担主要责任。所以,企业主们一定要明白,躲在公司壳后面,并不能保证安全。建立规范的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杜绝买票冲账的念头,才是真正的防火墙。

介绍虚开,赚小钱可能惹大祸

另一个常见的误区是,有些人觉得,我只是中间介绍一下,自己没有公司,也不抵扣税款,应该没事吧?这种想法同样危险。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了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这四种行为。也就是说,介绍虚开,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

案例中的张某东就是如此。他为了几千元的介绍费,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还是牵线搭桥,帮助他人虚开了税额十几万的发票。尽管他个人没有抵扣税款,非法获利也只有几千元,但他的介绍行为,已经破坏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构成了犯罪。最终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提醒我们,千万不要因为看似“举手之劳”能赚点小钱,就去触碰法律红线,代价往往远超你的想象。

漏罪与数罪并罚: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这个案例最值得警醒的部分,是关于“漏罪”的处理。王某超和张某东二人都不是第一次涉案。王某超之前就因虚开发票罪被判刑,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张某东则是在其他罪名的缓刑考验期内。本案的虚开行为,是他们之前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漏罪”。

法律对于这种情况有明确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于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则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同样进行数罪并罚。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王某超前罪被判了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本案新罪被判了四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六年。张某东前罪是七个月有期徒刑,本案新罪是拘役四个月,并罚后决定执行七个月有期徒刑。这意味着,他们不仅要对新的犯罪行为负责,还要连带承担旧账,刑罚的严厉程度显著增加。这就像一颗定时炸弹,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引爆。因此,如果当事人身上还有未被处理的涉税问题,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争取自首等情节,远比被动等待“漏罪”被发现要明智得多。

当然,从案例中也能看到,自首、认罪认罚、退缴税款或违法所得,是法院在量刑时会重点考虑的从宽情节。王某超和张某东都因自首、认罪认罚和退赃获得了从轻处罚。这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信号:一旦涉罪,积极配合、弥补损失、真诚悔过,是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的有效路径。

说到底,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基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更是重中之重。无论是企业主还是个人,都必须对法律心存敬畏,远离虚开发票的陷阱。一旦卷入,它所引发的连锁反应,尤其是“漏罪”带来的数罪并罚风险,可能会彻底改变一个人的人生轨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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