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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案比较有名的律师,众多取保缓刑不起诉案例,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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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从“调用检察官”看刑事辩护的变局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前几天,团队里一位年轻律师在准备一个复杂案件的庭审时,半开玩笑地问我:“叶律师,要是公诉席上坐着的检察官,是从全省甚至全国调来的‘精锐’,我们这庭还怎么开?”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执业十八年来,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些微妙却深刻的变化。今天,我们不谈具体案情,就聊聊这个看似离普通当事人很远,实则可能影响每一个案件走向的制度——“检察人员调用制度”。

从“调配”到“调用”:一个词的变迁背后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可能不知道,在法庭上与你方律师“对阵”的公诉人,不一定来自本地检察院。这个做法其实由来已久。早年,这被称为“优秀公诉人调配”,更像是一种内部的工作安排,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直到2018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才正式写入了“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这一条款。

从“调配”到“调用”,一字之差,意义却大不相同。简单来说,“调配”更像是把资源(比如优秀的公诉人)调度、分配给需要的地方去使用;而“调用”,则更强调上级检察院为了自己办理案件的需要,把下级检察院的人员调来“使用”。这不仅仅是文字游戏,它关系到权力的行使方式和边界。然而,2023年最高检出台的相关规定,似乎又将“调用”在实际操作中拉回到了过去“异地异级互调”的模式。这不禁让人思考:法律修改的意义何在?公诉力量的集结,边界又在哪里?

当“国家队”入场:辩护环境面临新挑战

支持这一制度的核心理由,常常是“检察一体化”和弥补公诉资源。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中,特别是某些基层检察院可能面临经验丰富的“豪华律师团”时,从上级或其他地区调用精兵强将,被视作保障公诉质量、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手段。站在律师的角度,我们完全理解司法机关提升办案质量的追求。

但问题在于,这是否打破了刑事诉讼中一些基本的平衡?检察官与律师的职业性质有根本不同。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执业不受地域限制,这是法律服务市场的特性。而检察官是经法定程序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职权活动本应受到其所属检察院司法辖区的严格限制。当一位并非由本地人大任命的检察官,代表国家在本地法院出庭公诉时,其权力的正当性来源,就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法理问题。更重要的是,这可能会在实质上改变控辩双方的资源对比格局,让辩护方在庭前就面临更大的压力。

回归本质:管辖制度与有效辩护的坚守

说了这么多,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最关心的还是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刑事诉讼的基础是管辖制度,它明确了哪个机关、在什么范围内、对什么事有权力。这是法治可预测性的基石。如果“调用”制度被过度使用,甚至成为常态,可能会模糊这种管辖界限,让案件的承办主体变得不确定。

对于当事人和辩护律师而言,无论面对的是本地检察官还是被调用的检察官,我们坚守的辩护策略核心不会变:那就是基于事实和证据,基于法律,进行专业、细致的有效辩护。程序的任何变化,都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我们需要更深入地研究案情,更精准地把握法律要点,因为我们的对手可能集结了更广泛的“智慧”。同时,我们也呼吁,任何制度的运行都应当恪守法律明文,保持谦抑,尤其不能侵蚀“以审判为中心”和“控辩平等”这些刑事诉讼的根基原则。

在杭州办案这么多年,我深刻体会到,司法的进步在于细节的完善。一个看似宏观的制度调整,最终会落到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影响到每一位当事人的切身权益。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在每一个案件中,守护好程序与实体的公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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