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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叶斌: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关键辨析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几个月前,一个来自外省某市的家属在杭州冒雨来律所找我,说亲人在一起冲突中受伤,被认定为“互殴”。她最担心的,就是当事人明明是为了防身,却可能在法律上被当作主动斗殴的一方。

这个问题在刑事案件中其实很常见。它困扰的不只是当事人,还有一些执法人员。互殴和正当防卫,不只是字面上的两种行为,它们在法律属性上的差异,足以影响案件的走向。

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首先看主观意图

在我处理过的案件里,主观意图几乎是分辨两者的第一道关卡。互殴往往是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愿——他们的目的从一开始就是打击对方,而非制止某种不法行为。

相反,正当防卫的出发点,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防卫意图,不论是被动防御还是主动反击,本质上都是为了阻止侵害继续发生。

这也是为什么当事人的供述在这种案件中异常重要——一句话、一段细节,可能决定行为是防卫还是斗殴。

行为特征:主动性与被动性的鲜明界限

互殴行为常有主动性,有时甚至带着计划和准备,例如提前约定时间地点、纠集人员、准备工具等。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是冲着发生冲突去的。

正当防卫一般突发,防卫人事先不知道侵害会发生,是因为被迫卷入事件中才采取措施。行为往往带有防卫性和节制性——即便有反击,目的仍是阻止侵害,而不是报复。

这个差异在庭审时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和法院会仔细检视行为发生的过程和前因后果,综合判断,而不是单看结果。

特殊情形下的防卫权转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互殴中如果一方停止并明确放弃继续,另一方却继续侵害,被侵害方依然享有正当防卫权。但这个“停止”,必须彻底且自愿,不能只是因为暂时被压制。

还有一种情况,一方在人数或武器上明显处于劣势时,法律也认可其获得防卫权——这时的反击,原则上应认定为防卫而非互殴。

我曾遇到过一件类似案子,当事人原本参与争吵,但对方突然持械围攻。我们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后续的反击属于防卫性质,最终量刑明显减轻。

避免判断中的三个常见误区

  • 不能简单按“谁先动手”来认定不法侵害与防卫,这种先后顺序不是唯一标准。

  • 不能笼统认为对“打上门”的还击都属于防卫,要看冲突背景和行为动机。

  • 不能把因琐事起争执的所有打斗都视作互殴,有些情形其实是防卫性质。

道德正当性与法律认定的关系

作为律师,我很认同一个观点:法律认定的正当防卫,本质上是对防卫行为在道德上的正当性的一种确认。一个行为如果在道德上成立,即便侵害了他人法益,也不应受到否定性的法律评价。

司法实务中,裁判不仅看法律效果,还要考虑社会效果。防卫行为是否符合公众的朴素价值观,也是认定的重要维度。

实务中的审慎处理原则

最高检和最高院多次强调,民间矛盾型案件复杂,涉及防卫性质的争议,要依法并慎重处理。整体判断、分清前因后果,是第一要务。

例如,对近亲属之间的不法侵害,防卫强度会有更严格的限制;单方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危害的,则会被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这些细节的审查和区分,需要律师在调查中非常细致,把事实链条完整呈现出来,才能争取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认定。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靠的是对动机、过程和情境的全盘分析,而不是单点判断。案件的每一处细节,可能就是决定走向的关键。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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