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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经营型犯罪中,如何认定“违法所得”?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次举报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在咨询时,都绕不开一个揪心的问题:案子里的“违法所得”到底是怎么算的?尤其是那些经营性质的犯罪,比如非法经营、侵犯著作权,当事人投入的本钱,算不算在里面?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最终要退多少,判多重,是定罪量刑的“隐形杠杆”。今天,我们就结合十八年的办案经历,把这个问题聊透。

两类犯罪,违法所得的计算天差地别

要弄清楚“成本”能不能扣,首先要看懂罪名背后的逻辑。我们把它分成两种类型来看,思路会清晰很多。

第一种,是“取得利益型犯罪”。这类犯罪的目的是直接侵占他人的合法财产,比如盗窃、贪污、受贿。我常跟当事人打比方,这就好比直接从别人口袋里拿钱。贪官拿到手的一笔可观的贿赂款,小偷窃取的数十万元财物,这些就是全部的违法所得。在这里,不存在所谓的“作案成本”扣除,因为你“取得”的就是他人完整的财产本身。

第二种,就是我们今天要重点谈的“经营利益型犯罪”。比如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侵犯著作权罪。这类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通过一个“经营”的过程来牟利。比如,销售盗版图书,有印刷、运输、人工等投入;做非法期货平台,有租金、推广、技术维护等开销。这个经营过程产生了成本,所以最终的“违法所得”,更合理的理解应该是经营总收入扣掉这些直接、合理的成本后,实际赚到的那部分利润。如果不扣成本,把全部流水都算作“所得”去追缴,实际上相当于让当事人为他的“投入”也付出代价,这在法理上是有待商榷的。理解了这两种根本区别,我们才能知道辩护的起点在哪。

实践中,如何有效争取“扣除合理成本”?

道理虽然如此,但在法庭上,想要说服法官采纳“扣除成本”的观点,并不容易。我见过不少案子,辩护律师提了,但法官一句“没有法律依据”就给驳回了。说真的,这种挫败感,办案初期我也经历过。后来我们团队仔细研究法律和案例,发现关键在于方法要对。

首先,定性要准。辩护的第一步,就是向法庭清晰地论证,这个案子属于“经营利益型犯罪”,而非“取得型”。要结合证据,讲清楚当事人行为模式中的“经营”属性,比如有固定场所、有雇佣人员、有持续的买卖行为,目的是赚取利润差,而非一次性侵占。

其次,依据要硬。不要笼统地说“应该扣成本”。可以援引《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违法所得”应追缴的规定,从文义上解释,“所得”自然是去掉投入后“得到”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找到明确的司法解释作为支撑。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出版物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就白纸黑字地写着“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这就是最有力的尚方宝剑。我们曾在外省某市办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中,就重点引用了这一条,结合其他证据,成功说服法庭将当事人的平台运营、人员工资等大额合理支出从总数额中扣除,最终认定的违法所得大幅降低,量刑上也取得了非常有利的结果。

最后,证据要实。光提主张不行,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哪些是“直接、合理的经营成本”。这就需要我们律师在案卷材料里仔细翻找,或者指导家属尽力搜集。比如场地租赁合同和付款凭证、正规渠道采购原材料或设备的发票、有明确记录的员工工资发放清单等。把这些证据按时间、按项目整理清楚,形成清晰的证据链提交给法庭,证明这些开支是真实发生且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法官不是经济学家,他需要看到实实在在的证据来支持你的计算方式。

说到底,刑事案件中每一个数额的认定,背后都是一场专业与细致的较量。特别是在经营型犯罪里,关于违法所得的辩护,往往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实质性利益的关键战场。它要求我们律师不仅要懂法律条文,还要有商业思维,能看懂账目,能理清经营逻辑。看到经过努力,当事人最终被认定的数额回归合理,那份如释重负,是对我们这份职业最好的肯定。面对复杂的案情,专业和耐心,永远是唯一的出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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