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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串通投标罪,你不知道的六条红线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从一个判决书里的细节说起

前段时间,我仔细研究了一份近期的判决书。里面的案情并不复杂:两个本地茶农,想承包村集体的茶山经营项目。他们私下商量好报价,一人出钱收买其他竞标者退出,还现场威胁招标工作人员。最后,两人分别被判了十个月和七个月的缓刑,外加罚金。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这不就是行业里的“惯例”吗?怎么就成了犯罪?这个疑问背后,其实隐藏着一个普遍的认知误区。

“潜规则”不是挡箭牌

确实,在工程、采购、资源承包等领域,私下串通报价、找人“陪标”、给好处费,这些操作方式,不少人可能都听说过,甚至亲身经历过。但司空见惯,不等于合法。

我们设立《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它的核心目的不是针对一次简单的“商量报价”,而是要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如果所有参与者都是靠“私下商量”而不是“真实实力”来赢标,最终受损的,是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和集体的长远利益。

这类案件频发的根源,往往不是法律本身模糊,而是从业者内心对规则的漠视。有些人觉得“大家都在做,法不责众”,有些人抱着“只要不声张就没事”的侥幸心理。但如今,大数据监管、资金流水关联、标书雷同比对,很多过去难以发现的问题,现在一键就能查清。

这个案子中的兄弟,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结果不但要交罚金、赔偿损失,还连累了个人的征信记录和未来的发展机会。这就是侥幸心理的代价。

六条红线,碰到一条就危险

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什么情况下串通投标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我把其中最关键的情形梳理出来,给朋友们提个醒:

第一,用非法手段串通投标。 比如像案子里的兄弟那样,花钱收买其他竞标者退出、威胁吓唬招标人员。此外,用假资质欺骗招标方、用暴力胁迫手段逼人退出,都属于这一类。

第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数十万元。 无论这笔损失是给集体还是个人,只要达到了标准,就达到追诉门槛。

第三,从中非法获利达到一定数额。 串标赚到的钱,累计达到标准,就会立案。

第四,中标项目金额达到数百万。 即便没产生多少利润,项目本身标的额巨大,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五,两年内因为串标被罚过两次,又再犯。 屡教不改的,法律不会手下留情。

第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这是一条兜底条款,也是法院在缺乏明确司法解释时,常常参照的判断标准。

六条红线,只要碰到一条,就可能触犯刑法。 不是只有被判实刑才叫“出事”,缓刑、罚金、留下案底,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同样深远。

普通人,该怎么守住底线

明白了这些,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我们具体该怎么做?

首先,坚决不做主动参与方。不和同行商量报价、不找人陪标、不轮流中标、不给好处费。即便行业内有人把这当成“潜规则”,你也要清楚,潜规则变不成“保护伞”。 在大数据监管面前,侥幸心理是最昂贵的奢侈品。

其次,参与招投标时,守好“四个独立”:独立做标书、独立用网络设备、独立测算报价、独立交保证金。不共享标书制作人员,不共用打印机,不抄袭别人模板。标书高度雷同,往往被直接视为串标证据。

最后,作为村集体成员或普通参与者,如果发现有人私下拉拢、威胁、收买他人,要敢于保留证据——聊天记录、录音、现场照片——并向村委会、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保护集体利益,其实也是在保护你自己未来的机会。

招投标不是法外之地。一次“习惯性操作”,付出的代价却可能远超想象。如果你现在正面临类似的困惑,或者不确定某个操作是否越界,可以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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